其他案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荒股 115司執字第023100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14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2,0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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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龍頸段 小段 260號
面積: 337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260地號土地,其上有共用同一門牌「屏東縣內埔鄉興南村早 角路10號」之數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呈現三合院型態,上開地上建物皆 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使用土地權源皆不明。 二、本件係拍賣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有無約定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00,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使用分區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 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投 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自行洽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等相關機關詢 問,俾決定是否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拍定(承受、應買、承買 (購))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 五、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之土地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記載:「未會同申請,欠繳書 狀費80元,繳清後發狀」,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承受、應買、承買 (購))人自理,未繳清差價前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不得主張瑕疵擔 保請求權,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其上之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使用土地權 源不明,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需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請投 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意。 七、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購)權。若共有人之 一到場投標且得標,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購)權。 八、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其上建物之權利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 2條第1項之規定,則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購)權,請投標(承受、應 買、後順位承買(購))人注意。 九、本件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 拍定(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購))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 序恐需時甚久,請拍定(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購))人注意。若有優先 承買權人依法主張優先承買(購),原拍定(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購)) 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購))人不得異 議;又若有優先承買(購)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且須 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意,相關風險自 行承擔。 十、本件於開標前,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縱已拍 定、承受、應買、承買(購),本院亦得撤銷,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 拍定人、承受人、應買人、承買(購)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請 注意。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