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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勇股 111司執字第013478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4/09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3,795,6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楓櫃段 小段 515號

    面積: 66 坪

  • 土地

    楓櫃段 小段 517號

    面積: 20 坪

  • 土地

    楓櫃段 小段 516號

  • 土地

    楓櫃段 小段 518號

  • 土地

    楓櫃段 小段 520號

    面積: 103 坪

  • 土地

    楓櫃段 小段 527號

    面積: 60 坪

  • 土地

    楓櫃段 小段 519號

    面積: 6 坪

  • 土地

    楓櫃段 小段 916號

    面積: 3681 坪

  • 土地

    楓櫃段 小段 912號

    面積: 742 坪

  • 土地

    楓櫃段 小段 932號

    面積: 402 坪

  • 土地

    楓櫃段 小段 915號

    面積: 305 坪

  • 土地

    楓櫃段 小段 911號

    面積: 117 坪

  • 土地

    楓櫃段 小段 910號

    面積: 41 坪

  • 土地

    楓櫃段 小段 914號

    面積: 254 坪

  • 土地

    楓櫃段 小段 913號

    面積: 186 坪

  • 土地

    楓櫃段 小段 515-1號

    面積: 2 坪

  • 土地

    楓櫃段 小段 518-1號

    面積: 1 坪

  • 土地

    楓櫃段 小段 519-1號

    面積: 8 坪

  • 土地

    楓櫃段 小段 183號

    面積: 54 坪

  • 土地

    楓櫃段 小段 184號

    面積: 296 坪

  • 土地

    荖阡段 小段 15號

    面積: 11 坪

  • 土地

    荖阡段 小段 15-1號

    面積: 133 坪

  • 土地

    楓櫃段 小段 188號

    面積: 37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1年6月6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荖阡段15地號土地位於電線 桿297051號西方約30公尺處,上為雜草,目視所及無建物;15-1地號位於同電 線桿西方約15公尺處,上有農作物,部分為道路,目視所及無建物;楓櫃段183 地號土地位於電線桿393236號南方約25公尺處,上有無門牌鐵皮屋占用,其餘 為雜草;184地號土地為新北市八里區中華路2段21號建物坐落基地及其旁雜木 林;188地號土地係同路1段333之1號旁土地,為雜木林,無建物;520地號土地 位於同路2段165巷19弄16號西南方約30公尺處,上有無門牌鐵皮屋占用,其餘 為雜木林;515地號、517地號、516地號、518地號、527地號、519地號、515-1 地號、518-1地號、519-1地號土地均位於同建物西南方處,無建物,為雜木 林;916地號、912地號、932地號、915地號、911地號、910地號、914地號、91 3地號土地均位於新北市八里區華富山6之6號東方、東北方、東南方處,為無路 可達之雜木林。上開建物、及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收取權人及 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 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
備註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 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795,6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60,000元。 四、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一)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 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 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 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二)183地號、184地號、520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 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 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 權利移轉證書。 五、916地號、912地號、932地號、915地號、911地號、910地號、914地號、91 3地號8筆土地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其餘土地無抵押權登記。 六、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9日第3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 時開標。)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