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亥股 112司執字第038264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7/21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22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鵝鑾段 小段 85號
面積: 2437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7/21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48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鵝鑾段 小段 102號
面積: 5369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7/21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56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鵝鑾段 小段 103號
面積: 6282 坪
標別:4
拍賣日期
115/07/21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30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鵝鑾段 小段 104號
面積: 243 坪
標別:5
拍賣日期
115/07/21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81,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鵝鑾段 小段 110號
面積: 392 坪
-
土地
鵝鑾段 小段 1727號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契約不明, 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上雜草雜木及鐵皮工寮等,僅拍賣土地,其上建物、地 上物、作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佔有使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須自行解 決土地使用關係,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4,000元。 四、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 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須就得主張優先承買之標的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部分拍賣之標的行 使之。若共有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餘標的物不得拒 絕應買。 五、本標別土地使用分區:墾丁國家公園區第三種一般管制區宜林用地,其使 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 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標別拍賣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 426條之2第1項,則有優先承買權。 七、本標別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 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八、本標別拍賣標的物有無優先承買權人不明,拍定後若有優先承買權人依法 主張優先承買,原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又若有優先 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且需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 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 買人注意。 九、本標別拍賣標的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 或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致無法立即 停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請 應買人注意。 十、土地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記載:「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 狀」,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未繳清差價前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且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十一、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則依標別順序依序開標,如有一宗 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 房屋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縱有投標,亦不予拍 定。債務人如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之順序。 標別: 2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現為雜木林,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契 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8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8,000元。 四、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 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須就得主張優先承買之標的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部分拍賣之標的行 使之。若共有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餘標的物不得拒 絕應買。 五、本標別土地使用分區:墾丁國家公園區第三種一般管制區宜林用地,其使 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 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標別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 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標別拍賣標的物有無優先承買權人不明,拍定後若有優先承買權人依法 主張優先承買,原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又若有優先 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且需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 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 買人注意。 八、本標別拍賣標的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 或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致無法立即 停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請 應買人注意。 九、土地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記載:「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 狀」,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未繳清差價前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且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十、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則依標別順序依序開標,如有一宗或 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 屋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縱有投標,亦不予拍 定。債務人如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之順序。 標別: 3 |
標別:3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契約不明, 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上雜草雜木及鐵皮工寮等,僅拍賣土地,其上建物、地 上物、作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佔有使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須自行解 決土地使用關係,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6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4,000元。 四、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 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須就得主張優先承買之標的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部分拍賣之標的行 使之。若共有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餘標的物不得拒 絕應買。 五、本標別土地使用分區:墾丁國家公園區第三種一般管制區宜林用地,其使 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 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標別拍賣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 426條之2第1項,則有優先承買權。 七、本標別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 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八、本標別拍賣標的物有無優先承買權人不明,拍定後若有優先承買權人依法 主張優先承買,原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又若有優先 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且需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 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 買人注意。 九、本標別拍賣標的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 或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致無法立即 停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請 應買人注意。 十、土地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記載:「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 狀」,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未繳清差價前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且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十一、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則依標別順序依序開標,如有一宗 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 房屋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縱有投標,亦不予拍 定。債務人如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之順序。 標別: 4 |
標別:4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現為雜木林,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契 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0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2,000元。 四、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 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須就得主張優先承買之標的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部分拍賣之標的行 使之。若共有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餘標的物不得拒 絕應買。 五、本標別土地使用分區:墾丁國家公園區第三種一般管制區鄉村建築用地 (丙),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 係由拍定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標別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 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標別拍賣標的物有無優先承買權人不明,拍定後若有優先承買權人依法 主張優先承買,原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又若有優先 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且需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 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 買人注意。 八、本標別拍賣標的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 或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致無法立即 停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請 應買人注意。 九、土地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記載:「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 狀」,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未繳清差價前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且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十、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則依標別順序依序開標,如有一宗或 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 屋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縱有投標,亦不予拍 定。債務人如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之順序。 標別: 5 |
標別:5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契約不明, 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標別拍賣之土地1727地號現為雜木林,110地號為菜園及空地,僅拍賣土 地,其上地上物、作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佔有使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 後須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7,000元。 四、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 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須就得主張優先承買之標的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部分拍賣之標的行 使之。若共有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餘標的物不得拒 絕應買。 五、本標別土地使用分區:110地號為墾丁國家公園區農業用地,1727地號為同 計畫宜林用地,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後 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標別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 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標別拍賣標的物有無優先承買權人不明,拍定後若有優先承買權人依法 主張優先承買,原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又若有優先 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且需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 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 買人注意。 八、本標別拍賣標的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 或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致無法立即 停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請 應買人注意。 九、土地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記載:「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 狀」,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未繳清差價前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且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十、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則依標別順序依序開標,如有一宗或 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 屋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縱有投標,亦不予拍 定。債務人如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之順序。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