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八股 112司執字第057914號
待拍賣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4/06/17
拍賣次數
第 拍
拍賣底價
1,692,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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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田水段 小段 450號
面積: 133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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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田水段 小段 451號
面積: 214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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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田水段 小段 460號
面積: 85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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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田水段 小段 461-1號
面積: 60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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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田水段 小段 461-2號
面積: 94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9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08,000元。 四、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五、依地政人員指界,450地號土地種植水稻;451地號土地部分上有未在本次 拍賣範圍內之建物(茄投路海埔仔巷2-6號旁鐵皮倉庫),部分種植水稻;460 地號土地部分上有未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建物(茄投路海埔仔巷2-5號房屋及其 旁之鐵皮倉庫),部分為水泥道路;461-2地號土地上有未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 建物(茄投路海埔仔巷2-5、2-6號房屋);461-1地號土地部分為茄投路海埔仔 巷2-5號房屋旁之水泥道路,部分種植水稻,茲因本件拍賣土地均係應有部分, 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作物、建物權利歸屬及占有使用情形均不明,拍 定後均不點交。 六、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 始有優先承買權。 七、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 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 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倘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 承買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函 稿 代 碼:5.17.2 應買公告(特別變賣公告應買)(強81) 04 股 別:八股 05 擬 判:擬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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