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八股 112司執字第057914號

待拍賣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4/06/17

拍賣次數

第 拍

拍賣底價

1,692,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田水段 小段 450號

    面積: 133 坪

  • 土地

    田水段 小段 451號

    面積: 214 坪

  • 土地

    田水段 小段 460號

    面積: 85 坪

  • 土地

    田水段 小段 461-1號

    面積: 60 坪

  • 土地

    田水段 小段 461-2號

    面積: 94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9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08,000元。 四、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五、依地政人員指界,450地號土地種植水稻;451地號土地部分上有未在本次 拍賣範圍內之建物(茄投路海埔仔巷2-6號旁鐵皮倉庫),部分種植水稻;460 地號土地部分上有未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建物(茄投路海埔仔巷2-5號房屋及其 旁之鐵皮倉庫),部分為水泥道路;461-2地號土地上有未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 建物(茄投路海埔仔巷2-5、2-6號房屋);461-1地號土地部分為茄投路海埔仔 巷2-5號房屋旁之水泥道路,部分種植水稻,茲因本件拍賣土地均係應有部分, 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作物、建物權利歸屬及占有使用情形均不明,拍 定後均不點交。 六、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 始有優先承買權。 七、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 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 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倘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 承買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函 稿 代 碼:5.17.2 應買公告(特別變賣公告應買)(強81) 04 股 別:八股 05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