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埔心鄉法拍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乾股 112司執字第072926號
標別:1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彰化縣埔心鄉芎蕉段7地號 | 7,929.41 ㎡2,398.65 坪 | 57106分之1200 | 480,000 元 |
- 保證金
- 96,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部分種植農作物,部分有溫室、工寮坐落。據債權人之代理人稱,前開土地由共有人使用。因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標價拍賣,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6,000元。
四、四、本件依標別順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價金,扣繳稅捐後,足敷清償債權金額及執行費用時,他標即不拍賣,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變更高速公路員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暨計畫圖重製)案農業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六、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按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七、本件土地依登記謄本之記載:「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此部分應由拍定人自理。
標別:2
拍賣標的
土地4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彰化縣埔心鄉新舘段541地號 | 338 ㎡102.24 坪 | 7分之1 | 800,000 元 |
| 2 | 彰化縣埔心鄉新舘段546地號 | 489 ㎡147.92 坪 | 7分之1 | 1,120,000 元 |
| 3 | 彰化縣埔心鄉新舘段546-2地號 | 513 ㎡155.18 坪 | 7分之1 | 1,200,000 元 |
| 4 | 彰化縣埔心鄉新舘段547地號 | 661 ㎡199.95 坪 | 7分之1 | 1,600,000 元 |
- 保證金
- 944,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部分建物坐落,部分為空地。據債權人之代理人稱,前開土地由共有人使用。因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總金額)。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7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44,000元。
四、本件依標別順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價金,扣繳稅捐後,足敷清償債權金額及執行費用時,他標即不拍賣,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變更高速公路員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暨計畫圖重製)案住宅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六、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按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又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其餘部分拍定人不得拒絕買受。另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僅單純建物所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
七、本件土地依登記謄本之記載:「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此部分應由拍定人自理。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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