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溫股 113司執字第035670號

應買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4/08/19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539,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豐田段 小段 623-2號

    面積: 53 坪

  • 建物

    苗栗縣卓蘭鎮豐田143號

    面積: 13.3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4年1月13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623-2地號土地有部分道路、部份空地、 鐵皮倉庫、建物坐落。據鄰居稱本件建物現無人居住,其內有堆放雜物、傢俱,屋頂有鐵 皮,面向房屋之左側亦有增建鐵皮。 二、上開土地上非本件拍賣標的之其他建物或地上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 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3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8,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 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就 土地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本件建物坐落之基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 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就建物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 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七、本件暫編第255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 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且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 注意。 八、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九、依本件暫編255建號建物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所載,本建物總面積100.71平方公尺,其中 56.56平方公尺占用鄰地623-1地號,請應買人注意。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