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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平股 113司執字第006468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3/3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86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湖西北段 小段 543號
面積: 91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3/3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670,4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湖西南段 小段 1545號
面積: 215 坪
-
土地
湖西南段 小段 1546號
面積: 267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3/3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541,5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湖西南段 小段 1587號
面積: 25 坪
-
土地
湖西南段 小段 1633號
面積: 2 坪
標別:4
拍賣日期
115/03/3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3,45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湖西南段 小段 2610號
面積: 1011 坪
標別:5
拍賣日期
115/03/3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44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湖西南段 小段 2885號
面積: 407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拍賣之不動產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2.本件拍賣之土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登記。3. 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2、3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 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 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 得拒絕買受或承受。4.本件拍賣之543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 之優先承買權。5.本件拍賣之1545、1546、2601、2885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 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 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6.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 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7.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 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 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6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72,800元。 標別: 2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拍賣之不動產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2.本件拍賣之土地查無 三七五租約登記。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 承買權。惟標別2、3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 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 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 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4.本件拍賣之543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 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 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5.本件拍賣之154 5、1546、2601、2885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 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 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6.優先承買 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7.本件如債務人未事 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 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 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70,4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34,100元。 標別: 3 |
標別:3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拍賣之不動產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2.本件拍賣之土地查無 三七五租約登記。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 承買權。惟標別2、3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 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 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 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4.本件拍賣之543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 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 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5.本件拍賣之154 5、1546、2601、2885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 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 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6.優先承買 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7.本件如債務人未事 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 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 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41,5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8,300元。 標別: 4 |
標別:4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拍賣之不動產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2.本件拍賣之土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登記。3. 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2、3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 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 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 得拒絕買受或承受。4.本件拍賣之543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 之優先承買權。5.本件拍賣之1545、1546、2601、2885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 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 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6.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 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7.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 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 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45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91,200元。 標別: 5 |
標別:5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拍賣之不動產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2.本件拍賣之土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登記。3. 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2、3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 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 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 得拒絕買受或承受。4.本件拍賣之543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 之優先承買權。5.本件拍賣之1545、1546、2601、2885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 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 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6.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 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7.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 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 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88,000元。 02 __ 03 函 稿 代 碼:5.18.2 拍賣公告(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4 股 別:平股 05 擬 判:擬 判 |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