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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平股 113司執字第006886號

待拍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3/31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3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七美六段 小段 7號

    面積: 223 坪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3/31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201,6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七美五段 小段 1059號

    面積: 396 坪

  • 土地

    七美五段 小段 1061號

    面積: 233 坪

  • 土地

    七美五段 小段 1056號

    面積: 842 坪

標別:10

拍賣日期

115/03/31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64,8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七美五段 小段 1201號

    面積: 489 坪

標別:11

拍賣日期

115/03/31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43,2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七美五段 小段 1214號

    面積: 290 坪

標別:12

拍賣日期

115/03/31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57,6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七美五段 小段 1270號

    面積: 291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3/31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223,2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七美五段 小段 1404號

    面積: 418 坪

  • 土地

    七美五段 小段 1405號

    面積: 82 坪

  • 土地

    七美五段 小段 1417號

    面積: 232 坪

標別:4

拍賣日期

115/03/31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3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七美六段 小段 124號

    面積: 252 坪

標別:5

拍賣日期

115/03/31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3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七美六段 小段 141號

    面積: 102 坪

  • 土地

    七美六段 小段 539號

    面積: 74 坪

標別:6

拍賣日期

115/03/31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43,2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七美五段 小段 384號

    面積: 272 坪

標別:7

拍賣日期

115/03/31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3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七美五段 小段 973號

    面積: 105 坪

標別:8

拍賣日期

115/03/31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43,2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七美五段 小段 983號

    面積: 110 坪

標別:9

拍賣日期

115/03/31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86,4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七美五段 小段 1011號

    面積: 257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 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1、2、5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 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 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 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4.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 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2、7、8、9、12地上建物 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 有人之優先承買權。5.本件拍賣之7、124、141、539、384、1059、1061、120 1、1214、1270、1417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 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 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6.優先承買 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7.本件如債務人未事 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 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 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1,6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0,400元。 標別: 2

標別: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 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1、2、5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 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 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 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4.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 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2、7、8、9、12地上建物 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 有人之優先承買權。5.本件拍賣之7、124、141、539、384、1059、1061、120 1、1214、1270、1417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 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 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6.優先承買 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7.本件如債務人未事 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 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 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23,2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4,700元。 標別: 3

標別:3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 先承買權。惟標別1、2、5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 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4.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2、7、8、9、12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5.本件拍賣之7、124、14 1、539、384、1059、1061、1201、1214、1270、1417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 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 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6.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 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7.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 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 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200元。 標別: 4

標別:4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 先承買權。惟標別1、2、5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 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4.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2、7、8、9、12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5.本件拍賣之7、124、14 1、539、384、1059、1061、1201、1214、1270、1417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 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 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6.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 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7.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 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 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200元。 標別: 5

標別:5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 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1、2、5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 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 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 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4.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 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2、7、8、9、12地上建物 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 有人之優先承買權。5.本件拍賣之7、124、141、539、384、1059、1061、120 1、1214、1270、1417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 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 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6.優先承買 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7.本件如債務人未事 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 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 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200元。 標別: 6

標別:6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 先承買權。惟標別1、2、5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 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4.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2、7、8、9、12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5.本件拍賣之7、124、14 1、539、384、1059、1061、1201、1214、1270、1417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 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 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6.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 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7.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 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 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3,2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700元。 標別: 7

標別:7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 先承買權。惟標別1、2、5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 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4.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2、7、8、9、12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5.本件拍賣之7、124、14 1、539、384、1059、1061、1201、1214、1270、1417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 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 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6.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 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7.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 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 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200元。 標別: 8

標別:8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 先承買權。惟標別1、2、5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 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4.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2、7、8、9、12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5.本件拍賣之7、124、14 1、539、384、1059、1061、1201、1214、1270、1417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 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 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6.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 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7.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 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 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3,2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700元。 標別: 9

標別:9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 先承買權。惟標別1、2、5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 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4.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2、7、8、9、12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5.本件拍賣之7、124、14 1、539、384、1059、1061、1201、1214、1270、1417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 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 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6.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 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7.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 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 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6,4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7,300元。 標別: 10

標別:10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 先承買權。惟標別1、2、5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 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4.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2、7、8、9、12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5.本件拍賣之7、124、14 1、539、384、1059、1061、1201、1214、1270、1417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 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 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6.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 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7.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 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 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4,8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000元。 第九頁標別: 11

標別:1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 先承買權。惟標別1、2、5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 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4.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2、7、8、9、12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5.本件拍賣之7、124、14 1、539、384、1059、1061、1201、1214、1270、1417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 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 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6.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 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7.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 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 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3,2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700元。 標別: 12

標別:1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 先承買權。惟標別1、2、5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 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4.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2、7、8、9、12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5.本件拍賣之7、124、14 1、539、384、1059、1061、1201、1214、1270、1417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 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 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6.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 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7.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 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 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7,6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600元。 05 __ 06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第十頁01 股 別:平股 02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