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溫股 113司執字第018795號

待定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5/26

拍賣次數

第 18 拍

拍賣底價

3,44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房北段 小段 709-6號

    面積: 32 坪

  • 建物

    苗栗縣苑裡鎮房裡里14鄰北房11之44號

    面積: 37.33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5/26

拍賣次數

第 18 拍

拍賣底價

25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房北段 小段 709-7號

    面積: 3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3年9月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吳姓第三人在場稱我們是租客,建物是我父 母向債權人承租的。另建物2樓前方有部分壁癌。 二、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建物外觀維護現況普通,部分牆面有壁癌情況,經觀察為住家使 用。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44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89,000元。 四、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 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五、本件因共有人眾多,如拍定,需耗費時日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且無人應買後,本院始通知 應買人繳納尾款,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 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七、本件暫編第789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 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且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 注意。 八、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九、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709-6地號土地為住宅區。 十、依本件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不動產部分所有權人「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 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向地政機關詢問相關事項。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3年9月4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709-7地號土地為巷道。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1,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 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五、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 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七、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709-7地號土地為住宅區。 八、依本件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不動產部分所有權人「未會同申請,欠 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向地政機關詢問相 關事項。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