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花蓮縣新城鄉法拍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明股 113司執字第031141號

待拍

標別:A

拍賣日期

115/07/28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09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天佑段 小段 717號

    面積: 969 坪

標別:B

拍賣日期

115/07/28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3,5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嘉平段 小段 1688號

    面積: 282 坪

  • 建物

    花蓮縣新城鄉嘉里村嘉里三街25之1號

    面積: 174.36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於本院民國114年3月19日執行期日,地政人員稱717地號土地位於佳林118-32號以東30米,其 上有種植稻米。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一宗拍賣,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一宗拍賣,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9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220,000元。 四、本件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五、717地號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 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 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 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七、抵押權設定登記拍定後塗銷。 3標別: B

標別:B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於本院114年3月19日執行期日,地政人員稱1688地號土地上有一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1401建 號建物占用,債務人在場稱1401建號建物現經營佳進餐館兼個人住家,有安放神明及祖先牌位, 會漏水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1401建號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 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本件 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根據測量成果圖指 出,該建物其中約3.67平方公尺使用鄰地(嘉平段1669-1地號),約144.08平方公尺使用鄰地 (嘉平段1668地號)、約26.07平方公尺使用鄰地(嘉平段1689地號),占用使用權源不明,拍 定後之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兩宗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兩宗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56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720,000元。 四、本件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五、1688地號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如就優 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 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 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七、抵押權設定登記拍定後塗銷。 八、建物部分經本院函請轄區警局協助查明使用現況,該警局函覆「建物無人應門且撥打電話無 人接聽,無法調查建物使用現況」,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