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文股 113司執字第032584號

待拍賣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4/06/19

拍賣次數

第 拍

拍賣底價

652,4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石鹿段 小段 407-3號

    面積: 2517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3年8月29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 土地對應空照圖顯示有雜林、農路。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 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按現況 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71,6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4,400元。 四、本件分甲、乙二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 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 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五、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應買資格: ㈠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 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地),私法人除符合 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 ㈡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需具原住民身份,應當場提出戶籍謄本等 證明文件,證明其確屬原住民無訛,本院始發權利移轉證書。 七、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分機120 5)。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3年8月29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 土地對應空照圖顯示有雜林、農路。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 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按現況 點交。 三、依土地謄本所載本件拍賣407-3地號土地有設定農育權,設定目的為農作, 存續期間:110年11月16日至130年11月15日,使用方法為種植蔬菜。惟土地使 用現況不明,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並評估土地使用之限制。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52,4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0,500元。 四、本件分甲、乙二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 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 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五、拍定後抵押權塗銷。本件土地有農育權設定,拍定後不塗銷。 六、應買資格: ㈠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 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地),私法人除符合 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 ㈡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需具原住民身份,應當場提出戶籍謄本等 證明文件,證明其確屬原住民無訛,本院始發權利移轉證書。 七、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分機120 5)。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