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壬股 113司執字第042571號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3/3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6,14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塗厝厝段 嘉寶潭小段 700號
面積: 447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3/3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6,553,6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建物
彰化縣和美鎮厚北路91巷10弄6號
面積: 37.94 坪
-
土地
嘉寶段 小段 492號
面積: 44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3/3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792,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嘉寶段 小段 489號
面積: 28 坪
標別:4
拍賣日期
115/03/3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53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嘉寶段 小段 495號
面積: 34 坪
標別:5
拍賣日期
115/03/3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3,07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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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福馬段 小段 787-3號
面積: 180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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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福馬段 小段 787-4號
面積: 180 坪
標別:6
拍賣日期
115/03/3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614,4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中寮北段 小段 1229-2號
面積: 205 坪
標別:7
拍賣日期
115/03/3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2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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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仁愛段 小段 652-5號
面積: 2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查封時,土地坐落貨櫃屋及鐵皮建物(無門牌),部分為空地、水塔及果樹 雜木,地上物未在拍賣之內,地上物坐落土地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應 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拍定後不點交。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亦請投 標人自行查證。 二、依土地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記載,已提供興建農舍,塗厝厝段嘉寶潭小 段651建號之建築基地,請投標人注意。 三、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14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28,800元。 四、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五、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 建物所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七,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 院,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 八、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 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 標別: 2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陳報建物內有人居住,該人稱與債務人間有租賃關係。債 務人於114年9月25日傳真房屋租賃契約第一面影本及租金收付款明細表影本,租約自民國112年 12月1日起至132年12月1日止,租金每三個月收取三萬元。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 標人先行注意查證現況,拍定後不點交。 二、建物佔用鄰地484地號土地2.95平方公尺,占用之土地非本件拍賣範圍,建物占用鄰地之使 用權源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三、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 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 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 由拍定人自理。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553,6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10,800元。 四、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五、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建號170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 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被拆除或被訴請拆屋還地之 相關危險。 標別: 3 |
標別:3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查封時,標的現況為雜草空地,無臨路,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 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亦請投標 人自行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9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58,400元。 四、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 查明)。 五、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標別: 4 |
標別:4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查封時,標的無臨路,土地坐落建物。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分 管、占用情形不明,建物未在拍賣之內,地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 自理,拍定後不點交。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3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07,200元。 四、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 查明)。 五、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 七、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 建物所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標別: 5 |
標別:5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查封時,二筆土地相連,呈狹長狀,長滿雜草。787-3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 部分,共有人間分管、占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787-4地號土地拍定後依 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上述現況及其他 相關實際情形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07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14,400元。 四、土地使用分區均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五、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787-3地號土地共有人就共有之土地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優先 承買權經行使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以嗣後有優先承買權承買而未能全部得 標為由,向本院請求撤銷拍定。 七、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 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 標別: 6 |
標別:6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查封時,標的為無臨路之田地,現況無種植,南側毗鄰墳墓。土地係拍賣 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分管、占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上述現況及其他相 關實際情形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14,4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2,900元。 四、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五、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 七、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 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 標別: 7 |
標別:7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查封時,標的為和美鎮和光路217號及225號中間之防火巷,拍定後不點 交。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 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5,600元。 四、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04 函 稿 代 碼:5.18.2 拍賣公告(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5 股 別:壬股 06 擬 判:擬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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