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禹股 113司執字第044828號

待拍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5/27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976,4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明湖段 小段 1506號

    面積: 76 坪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5/27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427,8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明湖段 小段 1570號

    面積: 7 坪

  • 土地

    明湖段 小段 1574號

    面積: 9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5/27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965,6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明湖段 小段 1571號

    面積: 37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1570、1574 地號土地位於彤雲山莊社區入口前空地,其中1574地號土地上有一雞舍占用。 前開雞舍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 相關法律問題。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 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三、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點 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75,2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5,1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丙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 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債權 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五、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 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本件不動產係合併拍賣,又為使共有物使 用關係簡化,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標其餘拍賣標的一併承買, 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應有 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 受,共有人及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異議。 七、依登記謄本記載,拍賣之土地「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 狀」。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九、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分機120 5)。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1571地號土 地為彤雲山莊社區內道路。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 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三、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72,8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14,6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丙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 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債權 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五、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 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七、依登記謄本記載,拍賣之土地「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 狀」。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九、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分機120 5)。 標別: 丙

標別: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1506地號土 地為彤雲山莊社區內道路。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 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三、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9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39,2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丙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 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債權 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五、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 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七、依登記謄本記載,拍賣之土地「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 狀」。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九、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分機120 5)。 02 函 稿 代 碼:5.16.2A 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三次拍賣)(強81現場) 03 股 別:禹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