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新竹市 法拍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孟股 113司執字第047786號
待拍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7/2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566,8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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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延壽段 小段 778號
面積: 8469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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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延壽段 小段 874號
面積: 3207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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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延壽段 小段 876號
面積: 892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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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延壽段 小段 894號
面積: 865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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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延壽段 小段 895號
面積: 7229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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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延壽段 小段 906號
面積: 763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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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延壽段 小段 928號
面積: 98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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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延壽段 小段 932號
面積: 974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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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大湖段 小段 599號
面積: 58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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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延壽段 小段 809號
面積: 472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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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延壽段 小段 821號
面積: 3503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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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延壽段 小段 840號
面積: 1441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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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延壽段 小段 848號
面積: 82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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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延壽段 小段 852號
面積: 340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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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延壽段 小段 872號
面積: 1724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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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延壽段 小段 873號
面積: 441 坪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7/2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592,5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延壽段 小段 921號
面積: 18423 坪
-
土地
大湖段 小段 584號
面積: 4410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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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延壽段 小段 819號
面積: 20836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法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 延壽段819、921地號土地及大湖段584地號土地皆為雜樹林。本件拍賣土地之範 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法院不代為 處理。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 點交。 備註 一、本件分甲、乙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分甲、乙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 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等,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法院亦 得撤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 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二、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92,5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318,500元。 五、本件不動產有設定抵押權,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六、土地之編地使用種類:819、921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584地 號土地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七、拍買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本件584地號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 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 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 文件。應買人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應買並拍定,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者,應自負責任。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負賠償其差額責任。 九、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 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 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十、本件拍賣土地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 載於拍賣公告內,並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 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 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 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如經測量土地後其上如確認有公告未載 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 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占有部分亦不點交,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 題,本院亦不代為處理,請應買人注意。 十一、本件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 權,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 有多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但聲明優先承買之人若 僅為本標其中部分土地之共有人,則聲明人對其餘其非屬共有人之土地無優先 承買權;若有上開情形,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未優先承買之土地不得拒絕承 買,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十二、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法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 延壽段778、809、821、840、848、872、873、874、876、894、895、906、92 8、932地號土地及大湖段599地號土地為雜樹林,另852地號土地為道路;873地 號土地有鐵皮圍籬,其內堆放建材;876地號土地為部分道路,部分雜林,另有 一棟二層樓水泥建物,無門牌,其內堆放雜物;在873及876地號土地間有一層 樓磚造房屋,門牌號碼為新竹市五福路一段200巷205號,及一個車庫;778地號 土地上為部分道路,部分雜樹林,有一間土地公廟,一棟一層樓房屋,門牌號 碼為新竹市五福路一段200巷401弄99號,另有一個無門牌之鐵皮倉庫。惟土地 上之建物及工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 行注意查證。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 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法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 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備註 一、本件分甲、乙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分甲、乙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 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等,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法院亦 得撤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 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二、上開不動產1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66,8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113,400元。 五、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土地之編地使用種類:809、873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84 8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殯葬用地;599地號土地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其 餘地號皆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七、拍買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本件除809、873、848地號外,其餘拍賣土地皆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 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 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 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應買 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應買人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應買並拍 定,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負責任。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負 賠償其差額責任。 九、本標次道路部分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 等,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查明,並日後自行承擔該使用限制。 十、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 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 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十一、本件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 權,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 有多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但聲明優先承買之人若 僅為本標其中部分土地之共有人,則聲明人對其餘其非屬共有人之土地無優先 承買權;若有上開情形,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未優先承買之土地不得拒絕承 買,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十二、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 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如上述優先承買權人僅對其擁有優先承買權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得 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未優先承買之土地不得拒絕承買,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十三、本標次道路部分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 等,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查明,並日後自行承擔該使用限制。 十四、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 02 函 稿 代 碼:5.18.2A 不動產拍賣公告(強81現場) 03 股 別:孟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