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荒股 113司執字第055083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5,300,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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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新置段 小段 743號
面積: 944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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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新置段 小段 743(地上物)號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743地號據債務人林花根113年11月8日陳報現由第三人帝丹人 蔘農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承租用以種植及採收人蔘(租期自109年3月3日起 至118年11月2日止),且土地上之灌溉設備、水井均為上開第三人所有。 嗣後經本院另訂期日於114年12月24日至現場履勘,經債權人代理人就土地 進行挖掘,已未見作物人蔘,且本院於115年2月12日至現場再行履勘時, 743地號現況已為雜草叢生,且灌溉設備之電錶已不存在,電錶箱外並有台 電之鉛封(已申請停用狀態),且經執行現場債務人林花根稱自114年7月 底後即無法聯繫承租人,故認上開承租人已無占有使用743地號,本件拍定 後依照現況點交。 二、本件拍賣土地上另有水井、灌溉設備一併拍賣,惟茲因743現場呈現無電力 之狀態,已無法就水井、灌溉設備之功能是否正常進行測試,經目視可 見,灌溉設備僅有塑膠管。就此部分之地上物(水井、灌溉設備)如有設 備上之瑕疵或功能損壞,拍定人亦不得聲請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係變賣共有物案件,全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注意。 四、又地上物(水井、灌溉設備)乃係由上開承租人所有且出資興建,雖併同 土地一併拍賣,惟此部分拍定案款將發還予上開承租人,附此敘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及地上物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及地上物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3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60,000元。 四、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 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 買人自行洽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 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五、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 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 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 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始准應買,否則投 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六、本件係變賣共有物案件,全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 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則該標的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七、本件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 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八、拍定後若有優先承買權人依法主張優先承買,原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 還,拍定人不得異議;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 訴解決,且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 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九、本件拍賣標的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 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致無法立 即停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 議,請應買人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