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嘉義市N/A法拍屋|灣北段 小段 105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利股 113司執字第062303號

拍定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22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85,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建物

    新竹縣竹北市尚義街65巷30弄23號

    面積: 46.48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經函警協助查訪,據查訪調查結果,據在場人為債務人之母親表示,現由其與家 屬居住使用中。又標的現況有為宮廟(吾佛天聖宮,有供奉神明)及三合院。 二、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三、本件拍賣之建物全部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所有權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 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保之責。如因違反建 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因此依法被拆除,均與本院權責無關;本件係以建物現況 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應自行查證。 四、本件拍賣範圍僅有建物,不包括建物所坐落之土地,拍定後,建物與土地間各項權利法律 關係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並自行承擔可以遭到土地所有權人訴請拆屋還地或請求不當得利等 訴訟之風險,均與本院權責無涉。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注意之。 五、又拍賣標的物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應買前」或 「投標前」應逕向自行鄰里機關自行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謹慎投標或應買。 六、本件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之權。 七、本件土地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者,亦有優先承 買權,惟土地所有權人需提出相關資料到證明其符合該優購之資格。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 有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 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7,000元。 四、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 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五、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 標。 六、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賣。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 意之。 02 函 稿 代 碼:5.15.2A 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二次拍賣)(強81現場) 03 股 別:聖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