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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文股 113司執字第063086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4/22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6,76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別段 小段 886號

    面積: 391 坪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4/22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2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別段 小段 891號

    面積: 1320 坪

標別:丁

拍賣日期

115/04/22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44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別段 小段 1481號

    面積: 231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4/22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2,320,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建物

    新竹縣芎林鄉新鳳村五股林57號

    面積: 80.6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4年3月7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886地號土地為雜 草地,鄰近芎林國中,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 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按現況 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76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53,6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 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 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六、應買資格: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區域計 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但符合農業發展 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 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 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 嗣後補正)。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八、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分機120 5)。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院114年3月7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依其所指之三層樓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為查封,債務 人稱建物為其自住;嗣本院114年5月15日赴現場請地政人員會測查封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暫 編129建號建物),建物門口貼有美容、美髮字樣,據在場債務人妻子稱目前已未營業。 二、暫編129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即芎林鄉新別段1075、1014地號土地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該 地號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暫編129建號建物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 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拍定後暫編129建號建物點交。 三、據地政人員測量暫編129建號建物結果顯示,此建物其中1樓76.01平方公尺坐落芎林鄉新別 段1075地號;8.08平方公尺坐落同段1014地號,2、3樓83.12平方公尺坐落同段1075地號,8.08 平方公尺坐落同段1014地號。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3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64,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 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 銷。 五、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暫編129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 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七、優先承買權:本件建物占用之基地即芎林鄉新別段1075、1014地號土地所有權人,若符合 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得主張優先承買權。 八、拍定後仍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如有爭執須經本處形式調查並命一造起訴解決。 另於優先承買相關問題確定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九、建物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不明(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 自然死亡情事),投標(應買、承受)前請自行查明慎重考慮投標應買,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 以影響交易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陳報到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拍賣標的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 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十、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分機1205)。 標別: 丙

標別: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4年3月7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891地號土地上有 池塘,鄰近芎林國中,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 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三、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4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 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 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 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七、拍定後仍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如有爭執須經本處形式調查並命 一造起訴解決。另於優先承買相關問題確定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 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九、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分機120 5)。 標別: 丁

標別:丁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4年3月7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1481地號土地上有 4棟建物部分佔用,另有部分為空地,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另據在場之債務人 稱該4棟建物均共用「新竹縣芎林鄉新鳳村五股林57號」門牌。上開4棟建物均 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 問題。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三、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8,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 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 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 ㈠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㈡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 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得主張優先承買權。 七、拍定後仍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如有爭執須經本處形式調查並命 一造起訴解決。另於優先承買相關問題確定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 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八、應買資格: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區域計 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但符合農業發展 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 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 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 嗣後補正)。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十、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分機120 5)。 02 函 稿 代 碼:5.15.2A 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二次拍賣)(強81現場) 03 股 別:文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