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丙股 113司執字第080859號

應買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4/09/10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7,80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鹿雅段 小段 124號

    面積: 808 坪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4/09/10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1,40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鹿雅段 小段 476號

    面積: 147 坪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4/08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6,07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鹿雅段 小段 484號

    面積: 453 坪

  • 建物

    彰化縣鹿港鎮頭庄巷125之4號

    面積: 41.48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4/08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6,3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建物

    彰化縣鹿港鎮頭庄巷125之5號

    面積: 41.48 坪

  • 土地

    鹿雅段 小段 484號

    面積: 453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拍賣土地有建物多棟(含拍賣建物及非拍賣標的之他人建物)坐落,部分為 庭院空地,其餘為供眾人通行之巷道。債權人稱,拍賣建物為債務人自住無出租。如其所述屬 實,拍定後債務人應將拍賣建物及其坐落土地範圍交付予拍定人,如未交付,拍定人得聲請點 交該部分。惟相關實際情形仍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如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 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 總金額)。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072,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1,214,400元。 四、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五、376建號建物為增建部分,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有權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 之,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六、拍賣之建物為農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投標人應符合無自用農 舍資格,投標人應於投標書內檢具(一)稅捐稽徵單位開具投標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二)投標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或登記謄本。(三)投標人切結 無自用農舍文件等證明文件,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七、除拍定人為土地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權。因土地共有人優先承 購時,須就本標土地及農舍一併承買,故土地共有人亦應符合前項無自用農舍之規定始能優先 承買。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得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 八、本標與他標同次拍賣,按標別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敷清償債權 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他標不予拍定,縱經拍定,本院亦得撤銷之。 標別: 2

標別: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拍賣土地有建物多棟(含拍賣建物及非拍賣標的之他人建物)坐落,部分為 庭院空地,其餘為供眾人通行之巷道。債權人稱,拍賣建物為債務人自住無出租。如其所述屬 實,拍定後債務人應將拍賣建物及其坐落土地範圍交付予拍定人,如未交付,拍定人得聲請點 交該部分。惟相關實際情形仍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如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 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 總金額)。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36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1,272,000元。 四、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五、377建號建物為增建部分,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有權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 之,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六、拍賣之建物為農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投標人應符合無自用農 舍資格,投標人應於投標書內檢具(一)稅捐稽徵單位開具投標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二)投標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或登記謄本。(三)投標人切結 無自用農舍文件等證明文件,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七、除拍定人為土地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權。因土地共有人優先承 購時,須就本標土地及農舍一併承買,故土地共有人亦應符合前項無自用農舍之規定始能優先 承買。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得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 八、本標與他標同次拍賣,按標別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敷清償債權 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他標不予拍定,縱經拍定,本院亦得撤銷之。 02 函 稿 代 碼:5.15.2 拍賣公告(第2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股 別:丙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