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服股 113司執字第083555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07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08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嘉誠段 小段 1004號

    面積: 20 坪

  • 建物

    空白

    面積: 57.36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14年9月16日現場查封時,本件建物懸掛門牌25號,惟地政人員稱依國土測繪資料本件建物應 為門牌25之1號,惟依高雄市仁武戶政事務所函25-1號無人設籍,另門牌25號房屋有2筆房屋稅 籍資料,其中一筆納稅義務人為原債務人林泰山。債務人林景民稱建物現由其與家人共同居 住。面對房屋右側房屋為一廳一房一廚一衛,前方客廳有祭祀神明;左側房屋與右側房屋隔局 相同,並由房屋屋頂平台相通。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8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18,000元。 四、無他項權利設定。 五、1004地號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六、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本件標的一併行 使,不得僅就土地為之。 七、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 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八、本件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 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 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九、拍賣之148建號建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 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有部分占用鄰地(約183.77平方公尺占用1003、1017、1099地號土 地),使用權源不明,此部分由拍定人自理,另建物占用1004地號使用權源不明。另該建築物若 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或經訴請拆屋還地,拍定人應自行承拆除之危險。又本件建 物按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十、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 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十一、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十二、投標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7 月 7 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三次拍 賣)。 02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服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