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新北市汐止區法拍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智股 113司執字第092865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8/13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鵠鵠崙段 小坑小段 125號

    面積: 58 坪

  • 土地

    鵠鵠崙段 小坑小段 125-1號

    面積: 61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8/13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87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鵠鵠崙段 小坑小段 125-2號

    面積: 4007 坪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8/13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9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鵠鵠崙段 小坑小段 125-6號

    面積: 403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3年11月18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25地號土地為新北市汐止 區小坑區36巷口旁之土地公廟向西南西約480公尺之雜木林,雜草木林叢生,目 視範圍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無路可達;125-1地號土地為新北市汐止區小坑區 36巷口旁之土地公廟向西南西約510公尺之雜木林,雜草木林叢生,目視範圍無 任何建物及地上物,無路可達。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甲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
備註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甲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 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2,8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10,56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 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 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 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無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3日第2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 時開標。)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3年11月18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25-2地號土地為新北市汐 止區小坑區36巷口旁之土地公廟向西南西約480公尺之雜木林,雜草木林叢生, 目視範圍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無路可達。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乙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備註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乙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新台幣:864,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172,8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 六、無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3日第3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 時開標。) 標別: 丙

標別: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3年11月18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25-6地號土地為新北市汐 止區小坑區36巷口旁之土地公廟向西南西約410公尺之雜木林,雜草木林叢生, 目視範圍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無路可達。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丙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備註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丙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新台幣:88,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17,6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 六、無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3日第3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 時開標。)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