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楠西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東股 113司執字第142686號
待拍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8/18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53,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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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東勢段 小段 967號
面積: 20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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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東勢段 小段 968號
面積: 13 坪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8/18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25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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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楠中段 小段 90號
面積: 20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本標土地上有門牌號碼:仁愛路116號號建物坐落, 現已列為危險建物。另鑑價報告稱:前開建物已列為危樓。上開建物非本標拍 賣範圍,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本標拍賣土地之應有部份,共有人間有 無分管契約不明。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2,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甲、乙2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 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 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之權。 六、上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基地座落部分有優先承買權,惟於優先承買時應併提 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七、債務人為上開仁愛路116號建物之共有人,應買人應特別留意民法第425條 之1、第838條之1第1項第876條關於推定租賃關係、法定地上權之相關規 定。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九、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 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 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18日上午10時30分進行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 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 十三、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編號1土地上有門牌號碼:仁愛路191巷6號建物坐 落;編號2土地為空地、雜樹、雜草。另鑑價報告稱:編號1、2土地相連並合併 使用,其上有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坐落,部分作為道路使用,並有樹木。上開 建物,占用權源不明,且非本標拍賣範圍,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本標 拍賣土地之應有部份,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應買 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甲、乙2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 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 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五、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 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 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 買或承受。 六、上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基地座落部分有優先承買權,惟於優先承買時應併提 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八、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 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18日上午10時30分進行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 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 十二、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