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大村鄉法拍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辛股 114司執助字第000028號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10/0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3,05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24分之1
標的狀況
空屋
公告日期
2026-09-10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源聖段 小段 566號
面積: 201.79 坪(667.06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24分之1
-
土地
源聖段 小段 567號
面積: 36 坪(119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24分之1
-
土地
源聖段 小段 577-2號
面積: 109.93 坪(363.42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24分之1
-
土地
源聖段 小段 568號
面積: 1185.21 坪(3918.05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24分之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據地政人員指稱,566、567地號土地為池塘,577-2地號土地為雜林部分空地, 568地號土地為部分空地,部分三合院坐落。本件土地上之地上物均非本件拍賣 範圍,有無使用土地法律關係及占用範圍均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本 件均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0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10,000元。 四、本件如非共有人拍定,土地共有人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惟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 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 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或拍定人如不願意將非共 有標的讓由共有人一併承買時,共有人僅得就共有部分承買,其他標的仍歸拍 定人或承受人買受。 五、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拍定人將 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 並承受相關風險。 六、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本件566、567及577-2地號土地均已提供興建農舍, 且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上開之情由拍定人自負相關風險,請投標 人注意。又依民法第426-2條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 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 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或基地所有人如主張優先承買應提出書面租賃契 約或足資證明租賃關係資料到院始可主張(單純建物或基地所有權人無優先承買 權)。如有第三人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時,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 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 關風險自行承擔。 02 函 稿 代 碼:5.14.2 拍賣公告(第1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辛股 04 擬 判:擬 判 |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