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辛股 114司執助字第000724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5/14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3,421,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安慶段 小段 750號
面積: 1335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5/14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35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安慶段 小段 760號
面積: 527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5/14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919,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文化段 小段 178號
面積: 24 坪
-
土地
文化段 小段 179號
面積: 27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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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文化段 小段 197號
面積: 18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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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文化段 小段 198號
面積: 72 坪
標別:4
拍賣日期
115/05/14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4,19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越港段 小段 648號
面積: 52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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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雲林縣土庫鎮光明路210之1號
面積: 100.45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查 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現種植稻米,債務人 陳報土地為債務人及家屬自行使用,委託專人管理。本件僅拍賣土地,土地上 之作物,依法為土地之部分,倘拍定後有收取權人主張權利,需買受人與收取 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又土地實際情形如何,仍請 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相關爭議應由拍定人自理,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42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85,000元。 四、優先承買權: 1、拍賣之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 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 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接相毗鄰之標的主 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抽籤決定之,但得標 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其餘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 優先承買權。 2、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為 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 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共有人優先承購共有不動產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同 標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3、耕地承租人(需提出證明文件)有優先承買權(土地法第10 7條、民法第46 0條之1)。 4、如有數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將依法律規定認定優先權之順序,如有 爭議,應提起確認訴訟救濟。優先承買權人承購不動產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 同標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五、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其他事項: 1、拍賣標的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 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2、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 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 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 本院,俾利後續處理)。 3、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執行費、土地增值稅時,他 標即予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如已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於拍定 前得指定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 標別: 2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查 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現種植稻米,債務人 陳報土地為債務人及家屬自行使用,委託專人管理。本件僅拍賣土地,土地上 之作物,依法為土地之部分,倘拍定後有收取權人主張權利,需買受人與收取 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又土地實際情形如何,仍請 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相關爭議應由拍定人自理,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5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71,000元。 四、優先承買權: 1、拍賣之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 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 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接相毗鄰之標的主 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抽籤決定之,但得標 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其餘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 優先承買權。 2、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為 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 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共有人優先承購共有不動產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同 標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3、耕地承租人(需提出證明文件)有優先承買權(土地法第10 7條、民法第46 0條之1)。 4、如有數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將依法律規定認定優先權之順序,如有 爭議,應提起確認訴訟救濟。優先承買權人承購不動產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 同標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五、他項權利:無。 六、其他事項: 1、拍賣標的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 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2、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 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 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 本院,俾利後續處理)。 3、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執行費、土地增值稅時,他 標即予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如已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於拍定 前得指定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 標別: 3 |
標別:3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拍賣之土地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 約,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文化段178地號土地, 現有二層透天建物坐落、文化段179、197地號土地現為既成道路、文化段198地 號土地現有多棟建物坐落。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建物占有使用權源不 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故土地拍定後不 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1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4,000元。 四、他項權利:無。 五、優先承買權: 1、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為 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 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共有人優先承購共有不動產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同 標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2、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1、 第426條之2、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 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 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3、如有數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將依法律規定認定優先權之順序,如有 爭議,應提起確認訴訟救濟。優先承買權人承購不動產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 同標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六、其他事項: 1、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 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 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 本院,俾利後續處理)。 2、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執行費、土地增值稅時,他 標即予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如已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於拍定 前得指定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 標別: 4 |
標別:4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土地與建物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拍賣之不動產所有權為共有 狀態,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據地政人員指界測量稱648地號土地現有 多棟建物坐落,其中330建號建物一樓有天井、廚房之增建,二、三樓有天井、後方增建,四樓 除梯間外,其餘均為增建、頂樓全部增建。據債務人及家屬稱,建物由債務人及家屬占有使 用,無出租出借。履勘現場時,屋內有擺設家具等物品,有居住使用之跡象。應買人如有其他 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 ㈡本件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 震受創或火災受損或嚴重漏水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若拍賣標 的有上述足以影響交易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 另拍賣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有無影響交易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㈢拍賣之不動產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 故不動產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19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38,000元。 四、他項權利:無。 五、優先承買權: 1、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係共同投標, 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優先承 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與同標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 2、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 民法第425條之1、第426條之2、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 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 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又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 與同標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 3、如有數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為使建物及土地合一,避免拆屋還地之虞,建物330建 號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於2之租地建屋之優先承買權人。 六、其他事項: 1、587建號建物係增建部分,為未保存登記建物,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 被拆除之風險。又上開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占用同段鄰地639地號土地8.78平方公尺,請應買人 注意。 2、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 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 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本院,俾利後續處理)。 3、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執行費、土地增值稅時,他標即予停止拍 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如已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於拍定前得指定應拍定不動產之部 分。 02 函 稿 代 碼:5.18.2 拍賣公告(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辛股 04 擬 判:製稿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