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文股 114司執助字第003869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7/15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2,49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下山段 下山小段 211-2號

    面積: 3301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7/15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4,1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東海窟段 東海窟小段 83號

    面積: 907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5年1月2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211-2地號土地上 無路可達,自下山81號前遠眺,目視所及為雜林。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 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三、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49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99,2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 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 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 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七、拍定後仍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如有爭執須經本處形式調查並命 一造起訴解決。另於優先承買相關問題確定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 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九、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分機120 5)。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4年12月15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83地號土地上有 門牌號碼竹北市東興路一段693巷31號之三合院及無門牌建物全部占用,及有門 牌號碼竹北市東興路一段693巷2弄15號之建物及無門建物部分占用,此外有部 分土地被鐵皮圍牆圍起,門口掛有高擎實業有限公司招牌,圍牆內建物不確定 有無門牌,其餘部分土地為道路、空地、雜林、雜草地及停車場。上開建物均 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 問題。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 意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三、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四、第三人高擎實業有限公司於115年1月14日向本院陳報其向土地共有人祭祀 公業鄭○盛○承租本件拍賣83地號土地,作為倉庫使用,並提出土地租賃契約 在卷可參。故有關土地上使用限制及相關法律問題,請應買人審酌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1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32,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 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 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 ㈠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㈡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 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得主張優先承買權。 七、拍定後仍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如有爭執須經本處形式調查並命 一造起訴解決。另於優先承買相關問題確定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 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九、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分機120 5)。 02 函 稿 代 碼:5.16.2A 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三次拍賣)(強81現場) 03 股 別:文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