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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北投區法拍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意股 114司執字第000216號

待拍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8/19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038,000 元

點交狀態

見備註

拍賣範圍

持分 48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7-21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行義段 四小段 169號

    面積: 128.21 坪(423.85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48分之1

  • 土地

    行義段 四小段 253號

    面積: 208.25 坪(688.43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48分之1

  • 土地

    行義段 四小段 249號

    面積: 13.51 坪(44.66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48分之1

  • 土地

    行義段 四小段 249-2號

    面積: 5.78 坪(19.11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48分之1

  • 土地

    行義段 四小段 249-3號

    面積: 4.92 坪(16.27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48分之1

  • 土地

    行義段 四小段 250號

    面積: 143.2 坪(473.39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48分之1

  • 土地

    行義段 四小段 250-1號

    面積: 1.23 坪(4.05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48分之1

  • 土地

    行義段 四小段 251號

    面積: 105.84 坪(349.88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48分之1

  • 土地

    行義段 四小段 251-2號

    面積: 0.39 坪(1.3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48分之1

  • 土地

    行義段 四小段 252號

    面積: 183.47 坪(606.52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48分之1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8/19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525,000 元

點交狀態

見備註

拍賣範圍

持分 6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7-21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行義段 四小段 281號

    面積: 191.45 坪(632.9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6分之1

  • 土地

    行義段 四小段 282號

    面積: 3.2 坪(10.58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6分之1

  • 土地

    行義段 四小段 288號

    面積: 182.22 坪(602.38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6分之1

標別:4

拍賣日期

115/08/19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926,000 元

點交狀態

見備註

拍賣範圍

持分 410000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7-21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土地公埔段 八連溪頭小段 160-28號

    面積: 12676.57 坪(41906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410000分之1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8/19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2,490,000 元

點交狀態

見備註

拍賣範圍

持分 9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7-21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富貴角段 小段 1289號

    面積: 2259.24 坪(7468.57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9分之1

  • 土地

    頭圍段 八甲小段 194號

    面積: 1315.88 坪(4350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9分之1

  • 土地

    頭圍段 八甲小段 197號

    面積: 1318.9 坪(4360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9分之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3年9月24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81地號、282地號土 地為雜木林,位於臺北市北投區石牌路2段343巷8弄11號建物西方170公尺處;2 88地號土地為雜木林,位於同弄5號建物東南方90公尺處。惟現在實際情形如 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4標分別拍賣:1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
備註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4標分別拍賣:1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 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25,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110,000元。 四、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 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 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 五、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9日第一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 3時開標。) 標別: 2

標別: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3年10月4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289地號土地為雜木 林,位於新北市石門區崁子腳76號建物南方54公尺處;194地號土地為水池,位 於同區八甲40號建物北方63公尺處;197地號土地部分為水池,部分有鐵皮屋占 用,位於同區八甲40號建物西方35公尺處。上開鐵皮屋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 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 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 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4標分別拍賣:2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
備註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4標分別拍賣:2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 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49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00,000元。 四、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㈠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 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 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㈡197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 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㈢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 五、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9日第一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 3時開標。) 標別: 3

標別:3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3年9月24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69地號土地為雜木 林;249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為雜木林;249-2地號、249-3地號土地為道 路;250地號土地為臺北市北投區石牌路2段343巷8弄11號前段建物占用,及其 前方部分道路;250-1地號土地為雜木林;251地號土地部分為面對前述同號建 物左手邊之部分建物占用,部分道路;251-2地號土地為道路;252地號土地為 前述同弄臨13號部分建物占用,部分道路;253地號土地部分為前述同弄臨13號 建物,另含從該建物旁產業道路往上走之鐵皮屋工廠。上開建物、鐵皮屋非本 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 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4標分別拍賣:3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
備註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4標分別拍賣:3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 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38,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210,000元。 四、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㈠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 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 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㈡250地號、251地號、252地號、253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 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 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㈢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 五、無抵押權登記。 六、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9日第一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 3時開標。) 標別: 4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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