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蘭股 114司執字第002671號
待拍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4/07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503,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司馬段 小段 205號
面積: 30 坪
-
土地
司馬段 小段 213號
面積: 33 坪
-
土地
司馬段 小段 259號
面積: 332 坪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4/07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8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司馬段 小段 261號
面積: 2997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4年2月25日指界時陳稱本標261地號土地上部分有建物、部 分為雜樹林,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標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 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 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另本標拍賣之標的 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 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 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六、如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 規定之承租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請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主張 優先承買。 七、本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 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 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 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 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八、本標為非都市計劃土地,其使用分區編定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九、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 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 之費用時,其餘部分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 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順序。 十、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一、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7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3次拍賣)。 標別: 2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4年2月25日指界時陳稱本標205及213地號土地目前為司馬 路之既成巷道,259地號土地上部分有建物坐落(門牌號碼為司馬路106巷8號明 修禪堂及金爐)、部分為雜樹林,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0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1,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標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 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共有人如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有 之標的一併優先購買,如共有人僅能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購買,拍定人或承買 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 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另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 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 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 (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六、如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 規定之承租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請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主張 優先承買。 七、本標均非都市計劃土地,其中205及213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編定為鄉村區 交通用地、259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編定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是否得興建 房屋,仍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八、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 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 之費用時,其餘部分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 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順序。 九、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7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3次拍賣)。 02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蘭股 04 擬 判:擬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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