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澎湖縣望安鄉法拍屋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平股 114司執字第002710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7/28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210,6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花宅段 小段 706號
面積: 61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7/28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518,4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花宅段 小段 929號
面積: 155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7/28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291,6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花宅一段 小段 669號
面積: 83 坪
標別:4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8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花宅一段 小段 689號
面積: 66 坪
標別:5
拍賣日期
115/07/28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275,4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花宅一段 小段 654號
面積: 79 坪
標別:6
拍賣日期
115/07/28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78,2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花宅段 小段 1467號
面積: 45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標別4拍賣公同共有權利,實際是債務人曾登聰之應 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4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4.本件拍賣之標別1、2、3、5、6土地為農業發展 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 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5.標別4優先承買權 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6.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 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 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0,6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2,200元。 標別: 2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標別4拍賣公同共有權利,實際是債務人曾登聰之應 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4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4.本件拍賣之標別1、2、3、5、6土地為農業發展 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 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5.標別4優先承買權 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6.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 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 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18,4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3,700元。 標別: 3 |
標別:3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標別4拍賣公同共有權利,實際是債務人曾登聰之應 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4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4.本件拍賣之標別1、2、3、5、6土地為農業發展 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 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5.標別4優先承買權 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6.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 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 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91,6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8,400元。 標別: 5 |
標別:5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標別4拍賣公同共有權利,實際是債務人曾登聰之應 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4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4.本件拍賣之標別1、2、3、5、6土地為農業發展 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 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5.標別4優先承買權 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6.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 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 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75,4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5,100元。 標別: 6 |
標別:6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標別4拍賣公同共有權利,實際是債務人曾登聰之應 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4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4.本件拍賣之標別1、2、3、5、6土地為農業發展 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 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5.標別4優先承買權 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6.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 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 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8,2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5,700元。 04 __ 05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6 股 別:平股 07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