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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望安鄉法拍屋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平股 114司執字第002710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9/15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89,6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公同共有1 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8-21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花宅段 小段 706號

    面積: 61.71 坪(204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公同共有1 分之1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9/15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466,6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公同共有1 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8-21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花宅段 小段 929號

    面積: 155.48 坪(514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公同共有1 分之1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9/15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262,5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公同共有1 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8-21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花宅一段 小段 669號

    面積: 83.92 坪(277.43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公同共有1 分之1

標別:4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80,000 元

點交狀態

非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花宅一段 小段 689號

    面積: 66 坪

標別:5

拍賣日期

115/09/15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247,9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公同共有1 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8-21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花宅一段 小段 654號

    面積: 79.38 坪(262.42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公同共有1 分之1

標別:6

拍賣日期

115/09/15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60,4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公同共有1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8-21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花宅段 小段 1467號

    面積: 45.38 坪(150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公同共有1分之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標別4拍賣公同共有權利,實際 是債務人曾登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4地上建物所有人如 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 先承買權。4.本件拍賣之標別1、2、3、5、6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 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 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 標書。5.標別4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 買。6.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 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 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 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89,6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8,000元。 標別: 2

標別: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標別4拍賣公同共有權利,實際 是債務人曾登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4地上建物所有人如 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 先承買權。4.本件拍賣之標別1、2、3、5、6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 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 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 標書。5.標別4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 買。6.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 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 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 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66,6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3,400元。 標別: 3

標別:3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標別4拍賣公同共有權利,實際 是債務人曾登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4地上建物所有人如 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 先承買權。4.本件拍賣之標別1、2、3、5、6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 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 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 標書。5.標別4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 買。6.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 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 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 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62,5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2,500元。 標別: 5

標別:5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標別4拍賣公同共有權利,實際 是債務人曾登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4地上建物所有人如 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 先承買權。4.本件拍賣之標別1、2、3、5、6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 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 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 標書。5.標別4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 買。6.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 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 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 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47,9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9,600元。 標別: 6

標別:6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標別4拍賣公同共有權利,實際 是債務人曾登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4地上建物所有人如 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 先承買權。4.本件拍賣之標別1、2、3、5、6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 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 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 標書。5.標別4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 買。6.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 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 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 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0,4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2,100元。 02 __ 03 函 稿 代 碼:5.18.2 拍賣公告(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4 股 別:平股 05 擬 判:擬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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