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望安鄉法拍屋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平股 114司執字第002710號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9/15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89,6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公同共有1 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8-21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花宅段 小段 706號
面積: 61.71 坪(204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公同共有1 分之1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9/15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466,6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公同共有1 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8-21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花宅段 小段 929號
面積: 155.48 坪(514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公同共有1 分之1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9/15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262,5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公同共有1 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8-21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花宅一段 小段 669號
面積: 83.92 坪(277.43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公同共有1 分之1
標別:4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80,000 元
點交狀態
非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花宅一段 小段 689號
面積: 66 坪
標別:5
拍賣日期
115/09/15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247,9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公同共有1 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8-21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花宅一段 小段 654號
面積: 79.38 坪(262.42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公同共有1 分之1
標別:6
拍賣日期
115/09/15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60,4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公同共有1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8-21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花宅段 小段 1467號
面積: 45.38 坪(150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公同共有1分之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標別4拍賣公同共有權利,實際 是債務人曾登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4地上建物所有人如 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 先承買權。4.本件拍賣之標別1、2、3、5、6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 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 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 標書。5.標別4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 買。6.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 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 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 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89,6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8,000元。 標別: 2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標別4拍賣公同共有權利,實際 是債務人曾登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4地上建物所有人如 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 先承買權。4.本件拍賣之標別1、2、3、5、6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 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 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 標書。5.標別4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 買。6.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 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 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 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66,6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3,400元。 標別: 3 |
標別:3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標別4拍賣公同共有權利,實際 是債務人曾登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4地上建物所有人如 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 先承買權。4.本件拍賣之標別1、2、3、5、6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 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 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 標書。5.標別4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 買。6.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 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 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 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62,5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2,500元。 標別: 5 |
標別:5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標別4拍賣公同共有權利,實際 是債務人曾登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4地上建物所有人如 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 先承買權。4.本件拍賣之標別1、2、3、5、6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 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 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 標書。5.標別4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 買。6.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 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 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 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47,9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9,600元。 標別: 6 |
標別:6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標別4拍賣公同共有權利,實際 是債務人曾登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4地上建物所有人如 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 先承買權。4.本件拍賣之標別1、2、3、5、6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 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 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 標書。5.標別4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 買。6.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 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 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 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0,4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2,100元。 02 __ 03 函 稿 代 碼:5.18.2 拍賣公告(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4 股 別:平股 05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