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苗栗縣銅鑼鄉法拍屋|東田洋段 小段 67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溫股 114司執字第003240號
待定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14 拍
拍賣底價
4,0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東田洋段 小段 360號
面積: 791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14 拍
拍賣底價
3,90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東田洋段 小段 670號
面積: 696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4年3月27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360地號土地現為稻田。 二、上開土地上之農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 訴訟解決。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0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12,000元。 四、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 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五、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 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六、依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及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 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又前開規定之承租人, 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七、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八、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農業區。 九、依本件土地登記謄本所示,本件土地部分所有權人「未會同申請,欠繳書 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向地政機關詢問相關事 項。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4年3月27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670地號土地現為空地 (佈滿雜草)。 二、依鑑價報告所載,本標土地未臨路。 三、本標土地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第三人主張有權占有,本院得改定為 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90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82,000元。 四、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 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五、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 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 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七、依本件土地登記謄本所示,本件土地部分所有權人「未會同申請,欠繳書 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向地政機關詢問相關事 項。 第五頁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