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臺東市法拍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黃股 114司執字第004052號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2/26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1,661,000 元
點交狀態
非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中心段 小段 489號
面積: 134 坪
-
土地
中心段 小段 489-1號
面積: 1 坪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2/26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224,000 元
點交狀態
非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中心段 小段 488號
面積: 17 坪
-
土地
中心段 小段 488-1號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8/18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291,6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8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8-03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竹灣段 小段 825號
面積: 481.44 坪(1591.53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8分之1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8/18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481,2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8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8-03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竹灣段 小段 1071號
面積: 912.45 坪(3016.38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8分之1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8/18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43,8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8 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8-03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竹灣段 小段 1347號
面積: 27.91 坪(92.28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8 分之1
標別:4
拍賣日期
115/08/18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67,7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8 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8-03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竹灣段 小段 2109號
面積: 290.41 坪(960.02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8 分之1
-
土地
竹灣段 小段 2143號
面積: 21.72 坪(71.81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8 分之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4主張 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 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 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4.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3地 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 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5.本件拍賣之標別1、2、4中之2109地號土地均為農 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 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 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6.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 視為放棄優先承買。7.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 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 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 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91,6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8,400元。 標別: 2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4主張 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 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 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4.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3地 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 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5.本件拍賣之標別1、2、4中之2109地號土地均為農 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 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 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6.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 視為放棄優先承買。7.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 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 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 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81,2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6,300元。 標別: 3 |
標別:3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4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 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 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3.本件拍賣土地應 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3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 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 承買權。4.本件拍賣之標別1、2、4中之2109地號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 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 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 於投標書。5.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 買。6.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 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 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 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3,8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800元。 標別: 4 |
標別:4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4標中之2109地號無三七五租約。3.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惟標別4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 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 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 拒絕買受或承受。4.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 承買權。惟標別3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5.本件拍賣之標別1、2、4中之21 09地號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 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6.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 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7.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 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 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 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7,7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3,600元。 04 __ 05 函 稿 代 碼:5.18.2 拍賣公告(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現場投標)(強81) 第六頁01 股 別:平股 02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