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儉股 114司執字第004194號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1/22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87,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興榮段 小段 166-124號
面積: 1102 坪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1/22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4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興榮段 小段 166-176號
面積: 1805 坪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6/02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27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七美四段 小段 816號
面積: 311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6/02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21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七美四段 小段 820號
面積: 252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6/02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七美四段 小段 840號
面積: 181 坪
標別:5
拍賣日期
115/06/02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七美六段 小段 1985號
面積: 176 坪
標別:4
拍賣日期
115/06/02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4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七美六段 小段 1926號
面積: 15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 先承買權。4.本件拍賣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 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 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5.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6.本件 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 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4,000元。 標別: 2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 先承買權。4.本件拍賣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 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 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5.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6.本件 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 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2,000元。 標別: 3 |
標別:3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 先承買權。4.本件拍賣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 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 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5.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6.本件 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 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2,000元。 標別: 4 |
標別:4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 先承買權。4.本件拍賣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 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 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5.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6.本件 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 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8,000元。 標別: 5 |
標別:5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 先承買權。4.本件拍賣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 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 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5.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6.本件 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 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2,000元。 第五頁01 __ 02 函 稿 代 碼:5.14.2 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一次拍賣)(強81) 03 股 別:平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