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荒股 114司執字第004531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65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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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壽比段 小段 337號
面積: 25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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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屏東縣內埔鄉和成巷11之4號已整編:屏東縣內埔鄉老埤村和成巷28號
面積: 27.9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337地號土地及其上226建號建物,依執行筆錄所載,係由債務人潘金星自行居住使 用,並無出租或出借,經債務人潘金星同意後入內查看,建物二樓有壁癌且天花板有部分剝落,三 樓地板皆是砂石呈現未完工狀態。惟債務人潘金星嗣已死亡,向警局函查後其回復上開建物應無非 自然死亡之情形。 二、本件係拍賣上開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且債務人已無實際占用之範圍,拍定(承受、應買、承買 (購))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5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2,000元。 四、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 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自行洽屏東縣政府城鄉 發展處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 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 五、本件拍賣之土地及建物,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 死亡故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此部分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斟酌自行查明 注意,於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 再行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 六、本件係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未經拍賣之其餘應有部分,雖同為執行債務人所共有,然該未 經拍賣之其餘應有部分,並非執行債務人自債權債務關係之債務人繼承而來,是本件執行債務人對 本件拍賣之土地及建物應有部分,仍有優先承買(購)權(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意旨參照),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投標且得標,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購)權。 七、本件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承受、應買、後順 位承買(購))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拍定(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 (購))人注意。若有優先承買權人依法主張優先承買(購),原拍定(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購)) 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購))人不得異議;又若有優先承買(購)權 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且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 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 擔。 八、本件於開標前,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縱已拍定、承受、應買、承買 (購),本院亦得撤銷,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拍定人、承受人、應買人、承買(購)人、債權 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請注意。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