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平股 114司執字第004612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3/31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56,7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白坑段 小段 265號
面積: 60 坪
-
土地
白坑段 小段 266號
面積: 84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1/27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3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白坑段 小段 245號
面積: 185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3/31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32,4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湖西北段 小段 961號
面積: 120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拍賣之不動產均無抵押權設定。2.本件拍賣之標別2、3土地查無三七五租約 登記。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 標別1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 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或承受。4.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惟標別1中265地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 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5.本件拍賣標別2地號土地 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就該土地 有優先承買權。6.本件拍賣之標別2、3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 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 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7.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6,7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400元。 標別: 3 |
標別:3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拍賣之不動產均無抵押權設定。2.本件拍賣之標別2、3土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登記。3.本件拍賣土 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1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 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 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 受。4.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1中265地號地上 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5.本件拍賣標別2地號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 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6.本件拍賣之標別2、3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 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 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7.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 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2,4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500元。 04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5 股 別:平股 06 擬 判:擬 判 |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