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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平股 114司執字第004612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3/31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56,7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白坑段 小段 265號

    面積: 60 坪

  • 土地

    白坑段 小段 266號

    面積: 84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1/27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3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白坑段 小段 245號

    面積: 185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3/31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32,4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湖西北段 小段 961號

    面積: 120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拍賣之不動產均無抵押權設定。2.本件拍賣之標別2、3土地查無三七五租約 登記。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 標別1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 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或承受。4.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惟標別1中265地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 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5.本件拍賣標別2地號土地 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就該土地 有優先承買權。6.本件拍賣之標別2、3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 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 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7.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6,7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400元。 標別: 3

標別:3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拍賣之不動產均無抵押權設定。2.本件拍賣之標別2、3土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登記。3.本件拍賣土 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1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 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 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 受。4.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1中265地號地上 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5.本件拍賣標別2地號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 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6.本件拍賣之標別2、3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 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 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7.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 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2,4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500元。 04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5 股 別:平股 06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