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東股 114司執字第005002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28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3,277,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葫蘆埤段 小段 1010號

    面積: 1786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上有鐵皮搭建器材室,部分為水稻田,部 分為菱角田,田垠上有七棵果樹,占有權源不明,鐵皮建物、水道、菱角、果 樹均非本件拍賣範圍,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惟實際使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查證,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27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56,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3年度司執字第41607號)第次二底價。 六、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 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 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 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 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 七、上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基地座落部分有優先承買權,惟於優先承買時應併提 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九、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 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 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本件訂於民115年7月28日上午10時30分進行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 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 十三、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