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賢股 114司執字第005090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4/16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280,4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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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橫榮段 小段 725-7號
面積: 5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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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新竹縣橫山鄉新興街93號
面積: 59.35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725-7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界為新興街93號房屋後方鐵皮加蓋(即本件暫編 建號)占用。另74建號建物有增建,據在場人稱其為債務人母親表示該屋為其一人居住使用,債 務人未住於此,已許久未聯絡。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判斷,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建物及 土地均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又主建物坐落之土地及增建有 部分占用鄰地記載如後,非屬本件拍賣標的範圍,且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請應買人 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80,4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6,100元。 四、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或管理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 關單位協商。 五、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 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 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 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件暫編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 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另本件增建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 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七、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建物、土地共有人均有依本拍賣條件行使之優先承買 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本件不動產係合併拍賣,為使共 有物使用關係簡化,如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標其餘拍賣標的一併承買。 八、就本件拍賣建物部分,如土地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 定,則有優先承買權,且其權利優先於建物共有人。就本件拍賣土地部分如土地上建物所有權 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則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承買 權,且其權利優先於土地共有人。惟本件不動產係合併拍賣,又為使共有物使用關係簡化,如 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標其餘拍賣標的一併承買。 九、如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標的,且拍定後仍須通知 優先承買權之人是否行使權利,如有爭執須經本處形式調查並命一造起訴解決。另於優先承買 相關問題確定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02 函 稿 代 碼:5.16.2A 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三次拍賣)(強81現場) 03 股 別:武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