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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大湖鄉法拍屋|武榮段 小段 27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天二股 114司執字第007301號

待定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4/12/17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1,08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栗林北段 小段 14號

    面積: 815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4/12/17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1,47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武榮段 小段 273號

    面積: 969 坪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800,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講美段 小段 801號

    面積: 73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680,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講美段 小段 1975號

    面積: 139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180,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講美段 小段 1910號

    面積: 97 坪

標別:4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3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講美段 小段 818號

    面積: 73 坪

標別:5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2,21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講美段 小段 498號

    面積: 25 坪

  • 建物

    澎湖縣白沙鄉每講村講美103之2號

    面積: 97.55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拍賣之標別1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 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 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4.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 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 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0,000元。 標別: 2

標別: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拍賣之標別2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 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 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4.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 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 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36,000元。 標別: 3

標別:3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拍賣之標別3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 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 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4.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 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 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36,000元。 標別: 4

標別:4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拍賣之標別4、5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 優先承買權。惟標別5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連同合併拍賣之房屋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異議。4.共 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5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 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 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5.本件拍賣標別4、5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5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 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6.本件拍賣之標別4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 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 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7.標別4、5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 買。8.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 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 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2,000元。 標別: 5

標別:5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拍賣之標別4、5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 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5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連同合併拍賣之房屋一併承 買,拍定人不得異議。4.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5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 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 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 受或承受。5.本件拍賣標別4、5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 標別5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 有人之優先承買權。6.本件拍賣之房屋為未辦保存登記,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 登記。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7.標 別4、5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8.本件如債務人未事 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 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 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2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42,000元。 02 函 稿 代 碼:5.14.2 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一次拍賣)(強81) 03 股 別:平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