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辛股 114司執字第012739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02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7,2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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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大松段 小段 794號
面積: 58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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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彰化縣北斗鎮西德里八德路85巷36號
面積: 96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會同地政人員至現場測量查封,據債務人稱本件建物由其與其家人居住使用。本件建物內 動產均非拍賣範圍,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建物構造應為加強磚造及鋼架造,屋齡迄今應為3 6年,而住宅輕鋼架造建物經濟耐用年限為20年,以上之情均請投標人注意並由拍定人自理。本 件拍定後僅建物按現況點交,其餘不點交,惟如有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2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40,000元。 四、本件土地之編定使用分區為北斗都市計畫區之住宅區(發佈實施日期:56年1月9日),使 用分區日後有變更之可能或使用上限制,均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並由拍定人自理。 五、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建 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此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件如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又本件為變賣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 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 買者,以抽籤定之。另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或拍定人如不願意將非共有標的讓由共有人一併承買時,共有人僅得就共有 部分承買,其他標的仍歸拍定人或承受人買受,惟建物買受人需自行負擔日後被訴請拆屋還地 之風險。 02 函 稿 代 碼:10.4.7 (繼承財產)(共有物)拍賣公告(不動產)(強131Ⅱ準用8 03 1) 04 股 別:辛股 05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