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周股 114司執字第013021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16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3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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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大旱坑段 小東坑小段 23-2號
面積: 112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件、23-本2地院號於土民地國包11含4年空5地月、2日道現路場及查一封部時分,之債建務物人(新不竹在縣場關,西據鎮地小政東人坑員7指號界)稱,本惟 實際範圍以實測為準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而本件拍賣土地未 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 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 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 撤銷拍定。且如經測量土地上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 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應由拍定人 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又本 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二、依本件拍賣23-2地號土地登記謄本上所載其上有同段80建號建物,前揭建 號建物是否存在或滅失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處理相關之法律問題,本院 不代為處理,並請投標人於投標前自行至現場或向相關單位查明確認,拍定後 拍定人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請投標人特別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二、、上拍開賣不最動低產價1額宗合拍計賣新,台請幣投:標1人,3出60價,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72,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設定抵押權,拍定後抵押權塗銷;另有設定地上權,拍定後 地上權不塗銷。 五、優先承買權: 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2.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 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3.本件拍賣土地有設定地上權,地上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之規定,有優先 承買權,若無地上物之設置則無土地法該條之優先承買權,惟仍得依法行使地 上權,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 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土地上是否有建物、地上物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座落、占用面積為何等,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 拍定後本院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 測、重劃、或其他情形致面積增減,其面積以重測等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 意。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上開事由、面積增 減等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另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有 無徵收、協議價購等情事迭有異動,實際情形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 關查詢詳細內容,及有無取得或使用上限制之情事後再行投標,拍定後均不得 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是以投標人於投標前 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 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審慎查 證。 七、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 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 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八、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 九、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洽訴訟輔導科(分機1205) 。 02 函 稿 代 碼:5.15.2A 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二次拍賣)(強81現場) 03 股 別:周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