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苗栗縣通霄鎮法拍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儉股 114司執字第015062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7/23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3,34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福興段 小段 525-1號

    面積: 1438 坪

  • 土地

    福興段 小段 526號

    面積: 330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7/23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2,535,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福興段 小段 525-8號

    面積: 1348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4年7月29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525-1、526地號為雜 林,部分為道路、私設道路,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二、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三、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34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69,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分甲、乙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 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使拍 定,本院亦得撤銷。 六、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 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 文件。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4年7月29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525-8地號為雜林,部 分為道路,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二、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三、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3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07,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分甲、乙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 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使拍 定,本院亦得撤銷。 六、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 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 文件。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