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豪股 114司執字第016513號

應買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4/02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3,667,2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雙林段 小段 171號

    面積: 52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4/02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25,196,8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明湖段 小段 1483-5號

    面積: 944 坪

  • 土地

    明湖段 小段 1627-2號

    面積: 39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4/02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41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三叉凸段 小段 2387號

    面積: 32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8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 賣土地部分為新竹縣寶山鄉吉林路39、33巷之巷道路地、部分則為雜草地,惟 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與 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業經 設定地上權,故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本件分1、2、3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
備註 備註 一、本件分1、2、3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債權等,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 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 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二、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667,2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733,500元。 五、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本標次道路部分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 等,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查明,並日後自行承擔該使用限制。 八、本件拍賣土地有設定地上權,地上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之規定,有優 先承買權,若無地上物之設置則無土地法該條之優先承買權,惟所設定之地上 權於拍定後隨同移轉故仍得依法行使地上權,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 九、土地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十、拍賣之土地遭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辦理刑事禁止處分 登記,故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後,依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5號民事裁 定意旨本院僅得發函通知內政部警政署函請地政機關塗銷該署所囑請之禁止處 分登記,俾利拍定後辦理移轉登記,以達保全沒收、追徵同時兼顧交易安全維 護之目的,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十一、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 標別: 2

標別: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8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 賣土地部分坐落於寶山鄉「綠園山莊」不遠處,部分為私人道路、部分為雜 草、雜林空地。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土 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 不代為處理。拍定後除私人道路部分不點交外,其餘部分依現況點交,但如未 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程序,或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拍定人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本件分1、2、3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
備註 備註 一、本件分1、2、3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債權等,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 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 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二、上開不動產2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196,8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5,039,400元。 五、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均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本標次道路部分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 等,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查明,並日後自行承擔該使用限制。 八、拍賣土地均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 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 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的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 件。應買人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應買並拍定,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 應自負責任。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負賠償其差額責任。 九、土地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十、拍賣之土地遭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辦理刑事禁止處分 登記,故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後,依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5號民事裁 定意旨本院僅得發函通知內政部警政署函請地政機關塗銷該署所囑請之禁止處 分登記,俾利拍定後辦理移轉登記,以達保全沒收、追徵同時兼顧交易安全維 護之目的,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十一、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 標別: 3

標別:3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8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 賣土地目視所及均為雜樹林,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 意。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 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未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 及程序,或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拍定人不得以此為由 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本件分1、2、3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
備註 備註 一、本件分1、2、3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債權等,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 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 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二、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1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83,200元。 五、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本件拍賣土地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 載於拍賣公告內,並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 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 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 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如經測量土地後其上如確認有公告未載 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 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占有部分亦不點交,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 題,本院亦不代為處理,請應買人注意。 八、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 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 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的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 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 應買人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應買並拍定,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 負責任。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負賠償其差額責任。 九、拍賣之土地遭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辦理刑事禁止處分 登記,故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後,依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5號民事裁 定意旨本院僅得發函通知內政部警政署函請地政機關塗銷該署所囑請之禁止處 分登記,俾利拍定後辦理移轉登記,以達保全沒收、追徵同時兼顧交易安全維 護之目的,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十、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 02 函 稿 代 碼:5.16.2A 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三次拍賣)(強81現場) 03 股 別:豪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