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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法拍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文股 114司執字第016591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8/12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415,4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介壽段 小段 388號

    面積: 13 坪

  • 土地

    介壽段 小段 573-3號

    面積: 5 坪

  • 土地

    介壽段 小段 598號

    面積: 1 坪

  • 土地

    介壽段 小段 625號

    面積: 1 坪

  • 土地

    介壽段 小段 634號

    面積: 1 坪

  • 土地

    介壽段 小段 648-4號

    面積: 4 坪

  • 土地

    介壽段 小段 649號

    面積: 6 坪

  • 土地

    介壽段 小段 649-1號

    面積: 1 坪

  • 土地

    介壽段 小段 665號

    面積: 9 坪

  • 土地

    介壽段 小段 421號

    面積: 5 坪

  • 土地

    介壽段 小段 424號

    面積: 4 坪

  • 土地

    介壽段 小段 435號

    面積: 42 坪

  • 土地

    介壽段 小段 440號

    面積: 5 坪

  • 土地

    介壽段 小段 448號

    面積: 14 坪

  • 土地

    介壽段 小段 479號

    面積: 41 坪

  • 土地

    介壽段 小段 555號

    面積: 18 坪

  • 土地

    介壽段 小段 573號

    面積: 8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8/12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01,2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興段 小段 331號

    面積: 47 坪

  • 土地

    新興段 小段 350-1號

    面積: 16 坪

  • 土地

    新興段 小段 415號

    面積: 35 坪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8/12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82,6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仙水段 小段 744號

    面積: 28 坪

  • 土地

    仙水段 小段 760號

    面積: 5 坪

標別:丁

拍賣日期

115/08/12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229,9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長春段 小段 170-1號

    面積: 59 坪

  • 土地

    長春段 小段 182號

    面積: 2 坪

  • 土地

    長春段 小段 208號

    面積: 9 坪

  • 土地

    長春段 小段 213號

    面積: 5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4年5月23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 土地現況如下:(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下列情形,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 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㈠388地號:光復路1段403巷1號旁空地。 ㈡421地號:有光復路1段403巷42號建物占用,該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 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㈢424地號:光復路1段403巷46號旁巷道,403巷46號建物疑似占用,該建物非 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 題。 ㈣435地號:光復路1段403巷23弄附近巷道。 ㈤440地號:光復路1段403巷27號前巷道。 ㈥448地號:光復路1段459巷29弄26-5號附近,部分為空地、部分土地上有鐵棚 占用。 ㈦479地號:光復路1段403巷6-1號旁巷道。 ㈧555地號:光復路1段459巷11號旁巷道。 ㈨573地號:光復路1段459巷29弄23號旁巷道。 ㈩573-3地號:光復路1段459巷29弄7號旁巷道。 (cid:0)598地號:光復路1段459巷29弄22號旁巷道。 (cid:0)625地號:光復路1段459巷27號圍牆內土地,該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 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cid:0)634地號:光復路1段459巷29弄12號建物後方,因建物阻隔,無從知悉使用狀 況。 (cid:0)648-4地號:光復路1段459巷27號附近。 (cid:0)649地號:光復路1段403巷27號前巷道。 (cid:0)649-1地號:光復路1段403巷27號前巷道。 (cid:0)665地號:光復路1段403巷巷道之一部。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三、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 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7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7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15,4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3,100元。 四、本件分甲、乙、丙、丁共四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 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 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五、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 ㈠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本件不動產係合併拍賣,又為使共有物使用關係簡化, 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標其餘拍賣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 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 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異議。 ㈡本件421、424、625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 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 人之優先承買權,惟僅限於優先承買421、424、625地號土地,至於其餘標的拍 定人或承受人則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七、拍定後仍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如有爭執須經本處形式調查並命 一造起訴解決。另於優先承買相關問題確定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 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八、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除649-1及66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 道路用地外,其餘地號土地皆為第二種住宅區。 九、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分機120 5)。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4年7月1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土 地現況如下:(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下列情形,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 人先行注意查證。) ㈠331地號:明湖路57巷1弄5號前巷道。 ㈡350-1地號:西大路97巷18號旁防火巷。 ㈢415地號:明湖路57巷巷道。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三、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 點交。 四、依350-1地號土地登記謄本所載:依地籍圖計算之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尚 在處理中,實際面積以土地複丈結果為準。特此告知投標人,拍定後不得以面 積不符主張撤銷拍定。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1,2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300元。 四、本件分甲、乙、丙、丁共四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 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 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五、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 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本件不動產係合併拍賣,又為使共有物 使用關係簡化,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標其餘拍賣標的一併承 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 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異議。 七、拍定後仍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如有爭執須經本處形式調查並命 一造起訴解決。另於優先承買相關問題確定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 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八、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皆為第二種住宅區。 九、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分機120 5)。 標別: 丙

標別: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4年5月23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 土地現況如下:(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下列情形,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 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㈠744地號:光復路1段525巷旁,部分為車棚、部分為無門牌建物占用,該建物 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 問題。 ㈡760地號:光復路1段525巷29弄內,為空地。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三、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 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2,6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600元。 四、本件分甲、乙、丙、丁共四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 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 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五、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 ㈠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本件不動產係合併拍賣,又為使共有物使用關係簡化, 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標其餘拍賣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 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 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異議。 ㈡本件744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 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 承買權,惟僅限於優先承買744地號土地,至於其餘標的拍定人或承受人則不得 拒絕買受或承受。 七、拍定後仍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如有爭執須經本處形式調查並命 一造起訴解決。另於優先承買相關問題確定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 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八、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皆為第二種住宅區。 九、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分機120 5)。 標別: 丁

標別:丁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4年5月23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 土地現況如下:(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下列情形,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 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㈠170-1地號:新莊街302巷巷道,有新莊街298巷1號部分建物及無門牌建物占 用,前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 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㈡182地號:關東路187巷28號旁空地。 ㈢208地號:新莊街266巷13號旁。 ㈣213地號:新莊街266巷13號旁,有新莊街266巷1號建物占用,該建物非本件 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三、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 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29,9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6,000元。 四、本件分甲、乙、丙、丁共四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 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 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五、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 ㈠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本件不動產係合併拍賣,又為使共有物使用關係簡化, 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標其餘拍賣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 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 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異議。 ㈡本件170-1、213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 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 之優先承買權,惟僅限於優先承買170-1、213地號土地,至於其餘標的拍定人 或承受人則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七、拍定後仍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如有爭執須經本處形式調查並命 一造起訴解決。另於優先承買相關問題確定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 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八、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皆為第一種住宅區。 九、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分機120 5)。 第九頁01 函 稿 代 碼:5.16.2A 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三次拍賣)(強81現場) 02 股 別:文股 03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