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新竹縣竹東鎮法拍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周股 114司執字第017865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8/06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543,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竹東段 竹東小段 296-2號

    面積: 127 坪

  • 土地

    竹東段 竹東小段 296-3號

    面積: 53 坪

  • 土地

    竹東段 竹東小段 296-52號

    面積: 7 坪

  • 土地

    竹東段 竹東小段 296-53號

    面積: 91 坪

  • 土地

    竹東段 竹東小段 297-2號

    面積: 7 坪

  • 土地

    竹東段 竹東小段 299-5號

    面積: 18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8/06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626,6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坪段 內大坪小段 53-38號

    面積: 161 坪

  • 土地

    大坪段 內大坪小段 53-40號

    面積: 1490 坪

  • 土地

    大坪段 內大坪小段 53-44號

    面積: 504 坪

  • 土地

    大坪段 內大坪小段 53-91號

    面積: 418 坪

  • 土地

    大坪段 內大坪小段 53-131號

    面積: 600 坪

  • 土地

    大坪段 內大坪小段 53-141號

    面積: 11836 坪

  • 土地

    大坪段 內大坪小段 134-4號

    面積: 110 坪

  • 土地

    大坪段 內大坪小段 134-7號

    面積: 12 坪

  • 土地

    大坪段 內大坪小段 293號

    面積: 63 坪

  • 土地

    大坪段 內大坪小段 53-9號

    面積: 10894 坪

  • 土地

    大坪段 內大坪小段 53-25號

    面積: 648 坪

  • 土地

    大坪段 內大坪小段 53-37號

    面積: 806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人院員於指民界國稱1本14件年⑴6月2962-02日地現號場土查地封有竹建東物鎮占地用號(廟土、地新時竹,縣債竹務東人鎮不康在寧場街,2據36地之政1 號臨鐵皮屋);⑵296-52地號土地部分道路部分花圃;⑶296-53地號土地為空地 (廣場)及新竹縣竹東鎮康寧街236號2樓房屋;⑷296-3地號土地為雜林;⑸297- 2地號土地有建物占用(門牌號碼同296-53地號土地上之建物);⑹299-5地號土 地為道路、私人空地、雜草及部分建物(新竹縣竹東鎮康寧街167巷34號),惟實 際範圍以實測為準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 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 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 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 撤銷拍定。且如經測量土地上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 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應由拍定人 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又本 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本件分甲、乙二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賣
備註 備註 一得、價本金件足分以甲清、償乙執二行標費拍、賣稅,捐分、別優標先價債、權分及別執拍行賣債,權依時序,開其標他,順如序任即一停標止別拍賣 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 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二、本標別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4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108,600元。 五、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 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須就其擁 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 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 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異議。 2.本件296-2.296-53.297-2.299-5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 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有優 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3.本件296-52.299-5土地之使用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 第460條之1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承買權。 七、本件拍賣竹東鎮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空白,據鑑價報告檢附之全國土地使 用分區資料查詢單所示,本件土地為擴大及變更竹東主要計畫(第五次通盤檢討 暨都市計畫案重製)(第二階段)案,其中296-2.296-3.296-53.297-2.299-5地號 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296-5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以上之情,本 院不作實體認定,請投標人自行查證。又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 定或有無徵收、協議價購等情事迭有異動,實際情形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 主管機關查詢詳細內容,及有無取得或使用上限制之情事後再行投標,拍定後 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八、本件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 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土地上是否有建物、地上物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座落、占用面積為何等,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 拍定後本院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 測、重劃、或其他情形致面積增減,其面積以重測等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 意。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上開事由、面積增 減等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另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有 無徵收、協議價購等情事迭有異動,實際情形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 關查詢詳細內容,及有無取得或使用上限制之情事後再行投標,拍定後均不得 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是以投標人於投標前 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 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審慎查 證。 九、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 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 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十、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 十一、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洽訴訟輔導科(分機1205) 。 第三頁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人員院指於界民稱國本11件4年536-月9、195日3-現25場、查53封-1北31埔、鄉11地34號-7土地地號時土,地債為務雜人林不及在產場業,道據路地,其政 餘地號土地皆為雜林,惟實際範圍以實測為準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 認定,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 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 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 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如經測量土地上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 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 之法律關係不明,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投 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又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 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本件分甲、乙二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賣
備註 備註 一得、價本金件足分以甲清、償乙執二行標費拍、賣稅,捐分、別優標先價債、權分及別執拍行賣債,權依時序,開其標他,順如序任即一停標止別拍賣 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 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二、本標別不動產1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26,6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125,400元。 五、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 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 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或承受 人均不得異議。 七、本件拍賣北埔鄉大坪段內大坪小段53-91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 項第11款所稱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 應買,私法人投標時應併於投標書內提出許可應買承受耕地之相關證明文件, 如未能於當眾開始朗讀投標書前補正者,應認投標無效。又投標人於投標前應 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 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審慎查 證。 八、據本件拍賣之北埔鄉大坪段內大坪小段134-7地號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其他登 記事項記載:「依地籍圖計算之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尚在處理中,實際面積 以土地複丈結果為準」。以上之情,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於應買前或投標 前應先行向相關機關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 由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九、本件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 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土地上是否有建物、地上物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座落、占用面積為何等,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 拍定後本院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 測、重劃、或其他情形致面積增減,其面積以重測等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 意。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上開事由、面積增 減等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另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有 無徵收、協議價購等情事迭有異動,實際情形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 關查詢詳細內容,及有無取得或使用上限制之情事後再行投標,拍定後均不得 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是以投標人於投標前 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 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審慎查 證。 十、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 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 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十一、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 十二、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洽訴訟輔導科(分機1205) 。 02 函 稿 代 碼:5.18.2A 不動產拍賣公告(強81現場) 03 股 別:周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