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苗栗縣頭屋鄉法拍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溫股 114司執字第018492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7/2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139,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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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曲洞段 小段 6號
面積: 648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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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曲洞段 小段 923號
面積: 51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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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曲洞段 小段 924號
面積: 172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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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曲洞段 小段 925號
面積: 177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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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曲洞段 小段 7號
面積: 318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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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曲洞段 小段 8號
面積: 207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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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曲洞段 小段 12號
面積: 1243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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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曲洞段 小段 922號
面積: 65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7/2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687,7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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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曲洞段 小段 68號
面積: 62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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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曲洞段 小段 72號
面積: 511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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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曲洞段 小段 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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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曲洞段 小段 80號
面積: 1067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4年8月13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6、7地號土地上有部分 池塘、部分雜樹林。8地號土地上有部分道路、部分雜樹林。12地號土地為 雜樹林。922、923、924、925地號土地為雜樹林。 二、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6地號土地部分坐落水塘、部分坐落土地公廟、部分 為雜木林。7地號土地部分坐落水塘、部分為雜木林。8地號土地部分為通 行道路、部分為雜木林。12地號土地部分為雜草雜木、部分種植短期作 物。922、923、924、925地號土地為雜木林。又本標6、8地號土地臨約3.5 公尺寬農路,會車不易。其餘土地未直接臨路。 三、上開土地上之土地公廟、農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 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四、本標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8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8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3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28,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 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 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 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本件6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 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12地號土地如有耕地承租人,依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及民法第460條之 1第1項規定,出租人出賣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 權。又前開規定之承租人,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七、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八、本件8、12、922、923、924、925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 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 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 標書。 九、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 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 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4年8月13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68、72、79地號土地為 雜樹林。80地號土地上為部分空地、部分雜樹林、1棟三合院。 二、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79地號土地為雜木林。68、72地號土地部分為道 路、部分雜木林。80地號土地坐落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部分為道路、部分 雜木林。又本標68、72、80地號土地臨約3.5公尺寬農路,會車不易。其餘 土地未直接臨路。 三、上開土地上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 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四、本標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87,7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8,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 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 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 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本件80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 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七、本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 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 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八、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 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 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