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月股 114司執字第020386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7/02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521,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溪子下段 福安小段 530號
面積: 236 坪
-
土地
溪子下段 福安小段 531-1號
面積: 399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7/02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257,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溪子下段 溪子下小段 365號
面積: 641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7/02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79,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下揖子寮段 下揖小段 135號
面積: 444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詳備註欄。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2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5,000元。 四、本件分3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 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 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 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本件拍賣之531-1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所指之耕地,有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應買人如為私法人,應依農業發展條例 第33條及第34條之規定,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六、531-1地號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農地,其耕地之承租人、現耕他共有人、毗鄰 現耕地所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購買權。 七、本件530地號土地上另有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拍定後該部分不點交, 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八、530、531-1地號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 交,其他土地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 標別: 2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詳備註欄。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2,000元。 四、本件分3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 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 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 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本件拍賣之365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 指之耕地,有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應買人如為私法人,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 3條及第34條之規定,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六、365地號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農地,其耕地之承租人、現耕他共有人、毗鄰現 耕地所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購買權。七、365地號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 地,現況為雜草木,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其他土地共有人有按同一 條件優先承買權。 標別: 3 |
標別:3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詳備註欄。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6,000元。 四、本件分3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 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 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 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本件拍賣之135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 指之耕地,有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應買人如為私法人,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 3條及第34條之規定,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六、135地號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農地,其耕地之承租人、現耕他共有人、毗鄰現 耕地所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購買權。 七、土地上有作物,未併付拍賣,拍定後若可點交,俟作物收成後點交之或由 拍定人與有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拍定後仍依點交時之現狀點交。 八、135地號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其他 土地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