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彰化縣和美鎮法拍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乙股 114司執字第021449號

待定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7/08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358,4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中寮北段段 小段 505號

    面積: 293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8/05

拍賣次數

第 5 拍

拍賣底價

3,363,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中寮北段段 小段 1048號

    面積: 631 坪

  • 土地

    中寮北段段 小段 1049號

    面積: 73 坪

  • 土地

    中寮北段段 小段 1051號

    面積: 1074 坪

  • 土地

    中寮北段段 小段 1052號

    面積: 84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8/05

拍賣次數

第 5 拍

拍賣底價

409,6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中寮北段段 小段 1142號

    面積: 9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出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部分為雜 木林,部分種植作物。債權人代理人稱前開雜木林及作物為共有人所有及使 用。因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 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 標價,並書明總金額)。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36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72,600元。 四、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水利用地。 五、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 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按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又共有人如欲 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 六、本件土地依登記謄本之記載:「未會同申請,未繳書狀費,繳清後發 狀。」、「未繳清遺產稅,不得繕發所有權狀」,此部分應由拍定人自理。 標別: 3

標別:3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出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為雜木 林。債權人代理人稱前開雜木林為共有人所有及使用。因土地係拍賣應有部 分,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 拍定人自理。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標價拍賣,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標價拍賣,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09,6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2,000元。 四、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五、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 證明。 六、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 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按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七、本件土地依登記謄本之記載:「未會同申請,未繳書狀費,繳清後發 狀。」、「未繳清遺產稅,不得繕發所有權狀」,此部分應由拍定人自理。 第四頁01 函 稿 代 碼:10.4.7 (繼承財產)(共有物)拍賣公告(不動產)(強131Ⅱ準用8 02 1) 03 股 別:乙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