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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儉股 114司執字第022862號

待拍

標別:丁

拍賣日期

115/07/0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7,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丁子蘭坑段 小段 170號

    面積: 105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7/0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3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丁子蘭坑段 小段 173-4號

    面積: 1628 坪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7/0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9,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丁子蘭坑段 小段 495號

    面積: 283 坪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7/0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95,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丁子蘭坑段 小段 699號

    面積: 1704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1日會同債權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指界。 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699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雙溪區丁 子蘭坑31之7號房屋東南方約40米處,部分為雜木林,部分為產業道路,且無路 可達。」等語。 (三)依據民國114年8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 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無生活機能可言,無市場接近性,大眾運輸條件差,交 易情形稀少。」等語。 (四)本件甲標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 不點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承買 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 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 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 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丙標、丁標順序依序開標,倘拍賣所得之價 金已足敷清償全部之執行費用、土地稅、土地增值稅、相關稅費及本件(含併 案、參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本院亦將職權撤 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詳加注意。 (七)本件執行標的屬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 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2)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3)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 割之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應買人注意! (八)本件執行標的屬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取得許 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9,000元。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1日會同債權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指界。 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173-4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雙溪區 丁子蘭坑31之7號房屋550米處,為雜木林,且無路可達。」等語。 (三)依據民國114年8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 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無生活機能可言,無市場接近性,大眾運輸條件差,交 易情形稀少。」等語。 (四)本件乙標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 不點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承買 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 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 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 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丙標、丁標順序依序開標,倘拍賣所得之價 金已足敷清償全部之執行費用、土地稅、土地增值稅、相關稅費及本件(含併 案、參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本院亦將職權撤 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詳加注意。 (七)本件執行標的屬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 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2)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3)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 割之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應買人注意! (八)本件執行標的屬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取得許 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000元。 標別: 丙

標別: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1日會同債權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指界。 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495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雙溪區丁 子蘭坑31之7號房屋東北方約300米處,為雜木林,且無路可達。」等語。 (三)依據民國114年8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 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無生活機能可言,無市場接近性,大眾運輸條件差,交 易情形稀少。」等語。 (四)本件丙標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 不點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承買 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 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 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 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丙標、丁標順序依序開標,倘拍賣所得之價 金已足敷清償全部之執行費用、土地稅、土地增值稅、相關稅費及本件(含併 案、參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本院亦將職權撤 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詳加注意。 (七)本件執行標的屬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 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2)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3)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 割之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應買人注意! (八)本件執行標的屬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取得許 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00元。 標別: 丁

標別:丁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1日會同債權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指界。 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170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雙溪區丁 子蘭坑31之7號房屋東北方約250米處,為雜木林,且無路可達。」等語。 (三)依據民國114年8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 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無生活機能可言,無市場接近性,大眾運輸條件差,交 易情形稀少。」等語。 (四)本件丁標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 不點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承買 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 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 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 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丙標、丁標順序依序開標,倘拍賣所得之價 金已足敷清償全部之執行費用、土地稅、土地增值稅、相關稅費及本件(含併 案、參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本院亦將職權撤 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詳加注意。 (七)本件執行標的屬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 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2)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3)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 割之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應買人注意! (八)本件執行標的屬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取得許 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00元。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