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戊股 114司執字第025198號
待拍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7/02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362,9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王爺坑段 小段 408號
面積: 2683 坪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7/02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403,2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王爺坑段 小段 442號
面積: 2749 坪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7/02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577,8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王爺坑段 小段 97-7號
面積: 5894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114.7.17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97-7號土地為雜林,實際範圍須 以實測為準。 二、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使用現況,本處不負責鑑界或複 丈,亦不代為處理通行權限、占有使用關係事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 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三、因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77,8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5,600元。 四、無抵押權設定。 五、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有無優先承買權倘有爭執,非本 處形式審查所能認定者,應以將來確認優先承買權之實體訴訟之認定為準。 六、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七、本件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 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 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八、分甲、乙、丙三標,分別標價,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標別拍得價金已足 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其他標別即停止拍賣,縱已拍 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二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 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價格相同時,則保留前 順序之標別。 九、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2 05)。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114.7.17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408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新竹縣芎 林鄉王爺坑64號房屋占用,部分雜林,部分雞舍,在場人稱係共有人居住使 用,實際範圍須以實測為準。上開房屋非屬本件拍賣範圍且佔有使用之法律關 係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佔有人協商解決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本院不代為處 理。 二、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使用現況,本處不負責鑑界或複 丈,亦不代為處理通行權限、占有使用關係事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 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三、因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62,9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2,600元。 四、無抵押權設定。 五、優先承買權:(一)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二)本件土地上 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於共有人 之優先購買權。惟有無優先承買權倘有爭執,非本處形式審查所能認定者,應 以將來確認優先承買權之實體訴訟之認定為準。 六、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七、分甲、乙、丙三標,分別標價,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標別拍得價金已足 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其他標別即停止拍賣,縱已拍 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二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 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價格相同時,則保留前 順序之標別。 八、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2 05)。 標別: 丙 |
標別: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114.7.17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442號土地為雜林,部分農用道 路,實際範圍須以實測為準。 二、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使用現況,本處不負責鑑界或複 丈,亦不代為處理通行權限、占有使用關係事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 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三、因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03,2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0,700元。 四、無抵押權設定。 五、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有無優先承買權倘有爭執,非本 處形式審查所能認定者,應以將來確認優先承買權之實體訴訟之認定為準。 六、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七、本件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 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 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八、分甲、乙、丙三標,分別標價,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標別拍得價金已足 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其他標別即停止拍賣,縱已拍 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二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 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價格相同時,則保留前 順序之標別。 九、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2 05)。 02 函 稿 代 碼:5.18.2A 不動產拍賣公告(強81現場) 股 別:戊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