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丙股 114司執字第025467號
停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4/01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5,992,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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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公順段 小段 445號
面積: 15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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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公順段 小段 446號
面積: 11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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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屏東縣恆春鎮省北路121巷3弄25號
面積: 34.3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據債權人陳稱係債務人自行使用,拍定後點交;惟拍定後若有權利人依法主張權利,並經調查 確認係權利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仍不點交(司法院94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強制執行專題 第19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案第4號結論意旨參照),請應 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99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99,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五、土地使用分區係恆春都市計畫住宅區。 六、本件拍賣標的暫1169建號建物係292建號之增建,亦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 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 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件拍賣標的物有無優先承買權人不明,拍定後若有優先承買權人依法主張優先承買,原 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 需另訴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八、本件拍賣標的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其他應停止執行 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致無法立即停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拍定 人之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民 事 執 行 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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