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別:丙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苗栗縣三義鄉上城段825-9地號 | 100.07 ㎡30.27 坪 | 全部 | 2,000,000 元 |
| 備考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胡○○所有 | ||||
- 保證金
- 400,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4年11月27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825-9地號上有建物(無門牌)佔用,其餘部分為空地,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二、本件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三、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四、本件拍賣標的物使用現況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0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六、分標拍賣:債務人胡○○部分,分甲、乙、丙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標別:4
拍賣標的
土地3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苗栗縣三義鄉上城段835地號 | 12,500 ㎡3,781.25 坪 | 5分之1 | 2,270,000 元 |
| 備考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地上建物建號共1棟、張○○所有 | ||||
| 2 | 苗栗縣三義鄉上城段835-7地號 | 15,147.02 ㎡4,581.97 坪 | 5分之1 | 2,200,000 元 |
| 備考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張○○所有 | ||||
| 3 | 苗栗縣三義鄉上城段835-8地號 | 22,262.94 ㎡6,734.54 坪 | 5分之1 | 3,230,000 元 |
| 備考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張○○所有 | ||||
- 保證金
- 1,540,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4年11月27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835地號上有建物(清溝紀念農場枕頭山果園、台展公司關係企業遊樂園)部分、其餘部分為雜林地、部分道路(但設有鐵門無法進入);835-7、835-8地號現況為雜林,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二、本件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三、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四、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7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54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優先承買權:
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2、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六、分標拍賣:債務人張○○部分,分1、2、3、4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七、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
標別:2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苗栗縣三義鄉上城段672地號 | 1,112.93 ㎡336.66 坪 | 5分之1 | 2,020,000 元 |
| 備考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地上建物建號共1棟、張○○所有 | ||||
建物2 筆
| 編號 | 建號 | 門牌 | 構造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8 | 苗栗縣三義鄉鯉魚潭村9鄰南片山下51號基地:苗栗縣三義鄉上城段672地號 | 農舍、鋼筋混凝土造、2層 | 191.75 ㎡58 坪一層 90.81、二層 90.81、電梯樓梯間 10.13 | 5分之1 | 500,000 元 |
| 備考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張○○所有 | ||||||
| 2 | 39 | 苗栗縣三義鄉鯉魚潭村9鄰南片山下51號基地:苗栗縣三義鄉上城段672地號 | 農舍、RC造、1層 | 25.25 ㎡7.64 坪 | 5分之1 | 150,000 元 |
| 備考張○○所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建號係會測後暫編 | ||||||
- 保證金
- 534,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4年11月27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672地號上有建物(門牌:南片山下51號)(即8、39建號),入口有鐵門、短期植摘、一個水井、其餘為空地,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二、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三、本件土地為717地號土地之供役地,拍定後不動產役權隨同移轉,需役地與供役地間之相關事宜(包括但不限於期間、方式、應負擔或享有之權利義務、使用限制、金錢或非金錢對價關係等等),應由應買人自行查明清楚後參與投標,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四、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6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34,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五、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六、分標拍賣:債務人張○○部分,分1、2、3、4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七、本件暫編39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
八、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
九、本件拍賣之建物為農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及行政院農委會96.2.13 農水保字第0961848111號函釋,其應買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故應買人於投標時應一併檢具:
1.稅捐稽徵單位開具之應買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正本、2.上揭清單所示房屋之使用執照影本、3.無自用農舍切結書正本等文件,並將之一併投入標匭,否則,其投標為無效,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標別:甲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苗栗縣三義鄉上城段825-24地號 | 363.2 ㎡109.87 坪 | 全部 | 7,250,000 元 |
| 備考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胡○○所有 | ||||
- 保證金
- 1,450,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4年11月27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825-24地號上有建物(門牌:南片山下1號)佔用,其餘部分為空地,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二、本件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三、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四、本件拍賣標的物使用現況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2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5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六、分標拍賣:債務人胡○○部分,分甲、乙、丙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標別:乙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苗栗縣三義鄉上城段825-28地號 | 405.13 ㎡122.55 坪 | 全部 | 8,100,000 元 |
| 備考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胡○○所有 | ||||
- 保證金
- 1,620,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4年11月27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825-28地號上有建物(門牌:南片山下9號)佔用,其餘部分為空地,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二、本件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三、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四、本件拍賣標的物使用現況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1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2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六、分標拍賣:債務人胡○○部分,分甲、乙、丙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標別:1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苗栗縣三義鄉上城段825-32地號 | 662.16 ㎡200.3 坪 | 5分之1 | 1,850,000 元 |
| 備考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張○○所有 | ||||
| 2 | 苗栗縣三義鄉上城段825-33地號 | 700.36 ㎡211.86 坪 | 5分之1 | 1,960,000 元 |
| 備考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張○○所有 | ||||
- 保證金
- 762,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4年11月27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825-32地號上有建物(門牌:南片山下13-1號)部分佔用、鐵圍籬、其餘部分為雜草雜樹;825-33地號部分建物(門牌:南片山下11號)佔用、部分道路、其餘為空地雜草地,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二、本件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三、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四、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8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62,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優先承買權:
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2、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六、分標拍賣:債務人張○○部分,分1、2、3、4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標別:3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苗栗縣三義鄉上城段829地號 | 259.88 ㎡78.61 坪 | 5分之1 | 160,000 元 |
| 備考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張○○所有 | ||||
| 2 | 苗栗縣三義鄉上城段830地號 | 346.26 ㎡104.74 坪 | 5分之1 | 220,000 元 |
| 備考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張○○所有 | ||||
- 保證金
- 76,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4年11月27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829地號上現況為景觀樹木、駁坎,部分為私設道路、830地號現況為雜草雜樹、部分為私設道路,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二、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三、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6,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五、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六、分標拍賣:債務人張○○部分,分1、2、3、4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七、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