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辛股 114司執字第025840號
應買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6/02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44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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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大河底段 小段 356-2號
面積: 616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如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7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6,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4年9月25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276-4地 號土地上有兩層樓磚造建物乙棟(門牌為民族路105號)及其前面之道路,3276-2 地號土地為上開建物後面之磚造平房與空地,其中一部分土地為磚造平房之一 部分內有放置抽水機。另據債權人於114年11月14日具狀陳報,3276-4地號土地 上有房子,門牌為民族路105號,3276-2地號土地上有未保存登記建物,係抽水 站(似有出租予農田水利會);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3276-4、3276-2地號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 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 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 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七、3276-4、3276-2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含建物)均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均 不點交。 八、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九、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 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 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 蓋章)。 十一、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10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3次拍 賣)。 02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英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