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平股 114司執字第026502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4/09

拍賣次數

第 5 拍

拍賣底價

2,583,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南松嶺段 小段 1196號

    面積: 572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4/09

拍賣次數

第 5 拍

拍賣底價

3,789,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南松嶺段 小段 1405號

    面積: 797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1196地號土地部分為雜草,部分 有一墳墓,部分為產業道路。債權人則陳報土地為共有人使用,無分管等語。 甲標拍賣之土地拍定後,除土地上現為墳墓及產業道路部分不點交外,其餘土 地部分則均按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8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17,000元。 四、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五、本件甲標所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 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 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六、本件甲標僅就土地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 物(墳墓)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六、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 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 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又如實際鑑界後始知於查封時已 另有其他地上物坐落,則該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該 地上物占有使用部分亦不點交。 七、本件係變賣共有物之強制執行事件,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 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八、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 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執行法院亦不得點交,請應買人於應買 前自行查明注意。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1405地號土地部分有生長鳳梨, 但已採收現無人整理,部分有一墳墓,部分為茶園。債權人則陳報土地為共有 人使用,無分管。債務人陳源彬則在場稱茶園為其種植等語。乙標拍賣之土地 拍定後,除土地上現為墳墓部分不點交外,其餘土地部分則均按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78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58,000元。 四、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五、本件乙標所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 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 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六、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 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 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又如實際鑑界後始知於查封時已 另有其他地上物坐落,則該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該 地上物占有使用部分亦不點交。 七、乙標拍賣土地上作物(茶葉)之價值,本院已列入土地價格中,就實際數 量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數量如有增減,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請求 增減價金。 八、本件乙標拍賣之土地上除茶葉外,其餘地上物(墳墓等)均未一併拍賣, 拍定後其餘地上物(墳墓等)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九、本件係變賣共有物之強制執行事件,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 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十、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 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執行法院亦不得點交,請應買人於應買 前自行查明注意。 02 函 稿 代 碼:10.4.7 (繼承財產)(共有物)拍賣公告(不動產)(強131Ⅱ準用8 03 1) 04 股 別:平股 05 擬 判:擬 判